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西安浐灞生态区关于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推动区域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运营及品质提升,根据《西安市关于加快推进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的政策意见》(市政办发〔2017〕108号),结合西安市及浐灞生态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浐灞生态区酒店业发展专项资金适用扶持对象,为在浐灞生态区建设、运营、管理的高品质(特色)酒店,且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关系须在浐灞生态区内的企业;或酒店投资主体引进的国内外知名酒店品牌持有人(以下简称酒店品牌方)。
第三条本细则中高品质(特色)酒店是指经国家星级评定机构评定通过的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特色民宿),或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未评星高端酒店和按四星及以上标准建设运营的酒店,或经西安市及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品质(特色)酒店。
第二章资格审定和审批流程
第四条鼓励建设高品质酒店。对新建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在项目施工至正负零以上后,由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高品质酒店认定凭证、项目立项文件,经生态区旅游局审定后,可分别申请1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现有酒店通过改造升级,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由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星级认定证书,可分别申请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栋建筑多星级酒店,仅按最高星级予以奖励。
高品质特色酒店认定凭证主要指:星级(特色)酒店证书、酒店品牌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合同或西安市及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品质(特色)酒店的相关凭证(下同)。
第五条鼓励建设特色化酒店。在酒店运营后,由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特色酒店认定凭证、投资额凭证(以工程决算审计结果为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经生态区发改局、财政局审定后,新建项目可申请酒店总投资的1%补助;提升改造项目可申请提升改造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做大规模。在酒店运营后,由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高品质(特色)酒店认定凭证、客房数凭证,经生态区旅游局审定后,客房数在300(含)间以上500间以下,可申请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客房数在500(含)间以上的,可申请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一栋建筑多星级酒店,按四星(含)以上客房总数核算奖励。
第七条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不断完善功能。在酒店运营后,由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高品质(特色)酒店认定凭证、酒店会议功能承诺书、权威部门出具的会议厅面积测量报告等材料,经欧亚园办审定后,提供单个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会议功能区的,可申请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提供单个面积不少于2000平米会议功能区的,可申请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有多个会议功能厅的酒店,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以最大面积会议厅核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鼓励引进知名酒店品牌。在酒店运营两年后,由酒店品牌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发布的知名酒店品牌目录文件或Brand Finance等其他权威机构发布的知名酒店品牌凭证、运营管理酒店的纳税凭证,地方税收增幅连续两年达到当年度生态区税收平均增幅的,经生态区商务局、财政局审定后,国内知名酒店品牌方可申请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际知名酒店品牌方可申请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加强税收支持力度,在高品质(特色)酒店纳税满1个自然年度后,由酒店运营管理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高品质(特色)酒店认定凭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经区财政局审定后,可按照“三免两减半”,申请企业所得税生态区财政留成部分奖励补贴。
第十条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做大做强,新运营纳入限额以上商贸统计库的酒店,由项目投资主体提供高品质特色酒店认定凭证、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近一个月/一个季度利润表(加盖企业公章)、营业执照(带工商公章的扫描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章税务局公章),经发改局审定后,可申请20万元的一次性管委会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所有高品质(特色)酒店优惠政策,均按照《西安浐灞生态区入区企业优惠政策审批工作流程》(西浐灞发〔2013〕12号)有关规定审批兑现。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同一家企业符合《西安浐灞生态区关于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的若干措施》多项扶持政策的可同时享受。同一项目同一政策仅能享受一次。
同一家企业既符合《西安市关于加快推进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的政策意见》(市政办发〔2017〕108号)又符合我区支持措施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叠加享受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各项政策优惠(属于生态区财政支出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仅享受一次)。
第十三条被取消市级酒店扶持政策申报资格的企业,也同样取消其本政策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浐灞生态区规划范围内启动建设、改扩建、试运行的高品质(特色)酒店(申请“引进知名品牌酒店运营管理公司”扶持政策时,该细则有效期则顺延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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