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管理规定》《西安浐灞生态区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西安浐灞生态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生态区实际,对《西安浐灞生态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管理暂行规定》(西浐灞发〔2017〕47号)、《西安浐灞生态区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西浐灞发〔2017〕48号)、《西安浐灞生态区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西浐灞发〔2018〕10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西安浐灞生态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管理规定》《西安浐灞生态区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西安浐灞生态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1日
西安浐灞生态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管理规定
为规范浐灞生态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工作秩序,提高生活垃圾收运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浐灞生态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浐灞生态区内企事业单位驻地、住宅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及其相关活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资源回收和无害处化理”和“垃圾不露天、不落地、即满即清、日产日清”原则。
第四条 浐灞生态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城管局)负责组织辖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工作,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辖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工作,各园区管理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生活垃圾收集管理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生活垃圾清
扫、收集和密闭储放工作,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并负责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企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区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将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分类收集容器内。
第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日产日清,收集、搬运生活垃圾应当保持单位及住宅区内环境整洁,不得泄漏、散落和飞扬。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作业场所应当相对封闭,垃圾渗滤液、废气等的排放必须符合有关环保标准,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及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具有专业运输处置资质的服务单位采用资质运输车辆进行生活垃圾的清运,需与具有清运资质的专业清运公司签订生活垃圾运输处置协议,承诺将生活垃圾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等规定场所,并报生态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园区管理办备案。
第三章 生活垃圾清运企业管理
第十条 从事企事业单位、住宅区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运输处置公司须具有生活垃圾运输、处置资质,需购置密闭式垃圾压缩运输车辆并在市城管局生活垃圾管理处办理清运资格证书后,向生态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压缩自动卸载车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运输处置公司需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运输处置公司应针对不同委托单位,制定完备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方案。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运输处置公司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第四章 生活垃圾清运管理
第十七条 垃圾清运实行“专车专人、定时计量”原则:运输车辆全部采用专门购置的封闭垃圾运输车辆,喷涂分类标识标志,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配备专业驾驶员;清运时间由企事业单位、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与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生活垃圾需按照指定的路线,清运至西安市正规的生活垃圾消纳场(或处理厂)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清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天出车前必须检修车辆,要保证安全操作清运,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要及时停运,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九条 在清运过程中,密闭式垃圾运输车辆只能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易燃易爆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清运。
第二十条 清运后车厢内不得有残留,垃圾箱体、污水箱应每日清理。收车后,车辆要停放整齐,车体干净卫生,无异味。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需对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人员进行培训,务必爱护垃圾桶、垃圾箱、垃圾台等环卫设施,爱护清运车辆,不得野蛮清运,恶意损坏设施及车辆。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运输处置公司需保障清运人员健康,为清运人员配发必要的劳保用品。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生活垃圾运输服务企业、生活垃圾运输车辆,依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相关解释权归浐灞生态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西安浐灞生态区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浐灞生态区公共厕所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1998)、《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浐灞生态区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城市道路、景区、公园等厕所,也包括公共建筑(停车场、车站、医院、影院、学校、办公楼等)附属的厕所。
第三条 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各类公共厕所按照行业牵头、属地管理和产权归属等原则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西安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为辖区公共厕所的牵头管理部门,文化旅游局负责景区公厕,生态环境局负责城市街头公园及浐灞城市广场公厕,商务局负责加油加气站、集贸市场及商业综合体公厕,社会事业局负责医院公厕,教育局负责学校公厕,住建局负责建设工地、小区公厕,各园区管理办负责道路临街公厕、城中村公厕、社区公厕及各自办公区公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公共厕所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便于清运、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六条 城管局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需要,协同资源规划局编制公共厕所建设计划。
第七条 下列场所和建筑应当设置公共厕所:
(一)城市绿地广场、公共绿地、主干道两侧;
(二)公园、景区、车站、商场、饭店、社区、学校、集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第八条 公共厕所的维修、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主干道两侧、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城中村等设置的公共厕所,由各园办及管理单位负责。
(二)其他公共厕所由其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或由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委托专业保洁单位代为维修和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由城管局和各相关局办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厕所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公共厕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
第十二条 公共厕所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和清运的地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中的一、二类公厕标准,并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第十四条 公共厕所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公园景区的公厕应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城管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动员鼓励全区社会经营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等厕所免费、错时向公众开放,并设置公厕指示牌。
第十六条 公共厕所标志牌和指示牌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并符合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便于使用者寻找。
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外500米范围内应设有标识醒目的公厕指示牌,公厕外墙应设有标志牌和“监督公示牌”,公厕内应悬挂《西安浐灞生态区公共厕所管理标准》、《如厕须知》、《管理员职责》等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城管局负责临街公厕相关标识、制度牌的统一设置,其他产权单位负责所属公厕标识标志的设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公共厕所。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城管局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在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周围建设其他项目时,不得阻塞粪便清运作业通道或者影响公厕正常使用。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共厕所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由行业管理部门和权属部门负责,或者由区域行业管理部门及权属部门委托专业保洁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厕所必须免费对外开放,开放时间应进行公示。临时性停水、停电,应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正常开放;因大修等原因需临时关闭公共厕所的,应提前张贴告示,并明确恢复开放时间,管理员须坚守岗位。公园景区内厕所的开放时间一般应与公园景区开放时间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公共厕所管理员应根据开放时间配备,每个公共厕所应配备不少于1名管理员。
第二十四条 公共厕所管理员上岗应统一着装,佩戴胸牌,每日如实填写《公厕管理日志》,如实记录日常保洁、设施状态、消杀除臭等内容,按时交接班,不得脱岗、漏岗以及从事管理之外的其他活动。公厕开放服务时不允许变相收费。
第二十五条 公共厕所的保洁工作应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应实现全天不间断保洁,达到“地面净、墙壁净、门窗净、蹲位净、隔板净、便池净、洁具净、灯具净、牌匾净、周边环境净;墙面无污渍、墙角无灰网、便池无粪迹、立面无乱画、地面无杂物;管理间干净整洁无杂物,并落实“三包”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厕所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要勤检快修,设施维修更换及时,水龙头、灯具、洗手器具损坏半个工作日内更换到位,冲水设备损坏、下水道堵塞1个工作日内修复,隔板、门窗、洁具等其他设备损坏2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二十七条 公共厕所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使用管理规定,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 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
(二) 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 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垃圾;
(四) 在便池外便溺;
(五) 损坏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公厕内应设置除臭设备及物品,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每年4-10月为蚊、蝇、蛆消杀期,每日早、中、晚三次定时药物消杀,公厕门口悬挂防蝇帘,每厕悬挂2个以上灭蝇灯,摆放2个以上灭鼠药饵盒,每月更换药饵1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浐灞生态区公共厕所行业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或其他权属部门,应对公共厕所开放使用、维护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或重复发生同类问题的,予以通报、处罚或清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浐灞生态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浐灞生态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浐灞生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厨余垃圾是指餐饮单位经营场所、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有机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浐灞生态区执法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西安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各园区管理办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生态环境、农业、住建、商务、发改、资源规划、财政、市场监管、公安、交通、教育、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
第五条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相关卫生、环保的要求,并在首次收运前向西安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所在园区管理办进行备案。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等高新技术手段处置厨余垃圾的,其设备应当取得卫生、环保等相关手续并向西安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所在园区管理办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环境、卫生、工商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餐厨垃圾的运输、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环境、卫生、工商等相关手续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由市级部门或浐灞生态区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或者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西安市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西安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报上季度收运、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治环境污染,保持运输设备和工具整洁、完好;
(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
(四)不得在政府规定的运输时间外进行餐厨垃圾的运输工作;
(五)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六)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西安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行政管理部门、园区管理办应当加强对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会同工商、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第十八条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九条 西安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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