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地下水保护方案的通知

鄠规〔2018〕020-区政府办018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鄠邑区地下水保护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鄠邑区地下水保护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超量开采,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经济社会发展与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使可持续利用的地下水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地下水条例》、《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及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坚持目标引领,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实现由单纯治水向系统治水、刚性治水向柔性治水、部门管水向协同治水的转变。

(二)主要目标

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达标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饮用水源地水质要求等指标达到市控鄠邑区指标。

(三)总体要求

以地下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保护为主线,紧紧围绕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以地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能力建设为保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工程和技术手段,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加大投入,强化保障,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实现地下水资源管理目标,以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工作职责

区水务局按照法定权限,负责全区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国土、环保、建设、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区内与地下水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区内与地下水相关的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辖区地下水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制度。

1.严格控制地下水用水量。

地下水开发利用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坚持水资源综合管理,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优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

以西安市政府下达我区的地下水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为基础,根据全区水资源相关规划、地下水用水总量变化趋势以及其他行业规划,相关部门要合理确定地下水开采利用量,严格控制地下水用水总量。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控制开采承压水。严格限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已经开发的,应当规划建设替代水源,制定削减开采计划,逐步封停取水工程。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过年度取水计划或者超行业定额标准取用地下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税。

2.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原则上禁止审批取用地下水。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取用地下水,依法严格审批和管理,随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延伸,逐步实施封停。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或者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其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影响评价的内容。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方案,并按照批准的疏干排水方案进行疏干、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扩大疏干区域和变更排放地点。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予以补救;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对取用水量接近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的取水户,限制扩建项目新增取水的审批;对取用水量达到或超过年度计划用水量指标的取水户,要求其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核定其本年度取水控制指标;停止新增取水审批的取水户须通过加大节约用水、利用再生水等措施自行解决所需水量;对用水户在取水许可证换发环节,从严消减不合理取用水量指标。

3.严格水资源论证管理。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未通过的项目,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对论证报告中确立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不落实的,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4.严格规范地下水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征收。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缴纳水资源税。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同时缴纳污水处理费。

区税务局、区水务局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税征收制度,全面落实省、市关于水资源税征收范围、标准、程序、时限等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税。

区水务局、区财政局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全面落实省、市、区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标准、程序、时限等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污水处理费。

5.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

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水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

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建该凿井工程。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委托的凿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文件批准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取水工程及其设施竣工后,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取水工程及其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用地下水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严格规范水源地温空调等项目的地下水回灌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数据库,加强对地下水应急战略储备水源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6.加强地热水管理与研究。

严格按照《西安市鄠邑区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开发利用地热水。

对全区范围内地热水井建立地热水实时监控系统。加大地热水回灌试验研究力度,探索一条符合我区情况的地热水可持续利用模式。

(二)进一步完善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下水合理利用。

根据区内不同区域内的水资源紧缺状况,在招商引资和布局建设项目时,限制高耗水企业的发展,对已有的高耗水产业通过采取节水改造或淘汰等措施逐步优化产业结构。

2.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

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及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过用水计划及定额标准的用水单位依法核减取水量,对达到一定取用水规模的用水户实行重点考核。加快组织开展重点行业水平衡测试工作,帮助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合理用水规划,找出企业节水潜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同时,对超计划用水的,严格执行累进加价制度。

3.健全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

强化建设项目节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实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关于节水效率标准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逐步淘汰落后的用水产品。

5.加强重点用水单位节水监督管理。

依托市、区水资源实时监控系统和城市节水信息系统平台,对全区范围内重点用水户进行实时监控,全面监测用水单位用水量和用水效率。

6.进一步推进节水示范工程建设。

依托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建设各类型的节水示范工程。

倡导企业节约用水,对现有企业采用产生废水少、污染轻的先进工艺和设备,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提倡企事业单位、居民积极使用节水器具。

在农业节水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果的基础上,参考市、区节水灌溉规划,结合我区产业规划和布局,充分挖掘我区农业节水灌溉潜力,进一步提高节水灌溉面积,加大节水新技术利用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综合考虑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现状、工业节水潜力等因素,结合我区相关规划,参考《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西安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规划,严格控制我区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努力降低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

积极创建市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公共机构、节水型小区等节水型单位。

7.大力推进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积极开展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将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调配;随着再生水的生产和利用,编制城市再生水回用规划,建设再生水回用试点;对于绿化、生态等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取水,首先取用地表水和再生水,提倡利用雨水,尽量减少对地下水的开采。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利用雨水、再生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降低新鲜水消耗。加强对建筑基坑排水、矿坑疏干水等行业外排地下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8.积极降低管网漏失率。

相关部门要积极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供用水单位要主动加强取水、供水管网巡查与管护,对漏失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三)进一步完善地下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 加快地下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城市节水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健全地下水环境动态监测网络。

区水务局应当组织开展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地下水保护与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实现监测数据及时有效采集、传输、处理、储存。完善取水计量、用水统计、水资源监测管理办法,明确取水户用水计量的责任和义务,规范用水统计与水资源监测管理工作,建立取用水户直报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统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建立地下水资源管理统计数据库。

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整合现有地下水监测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地下水监测站网,加强地下水监测能力建设,推进监测工作现代化、信息化。各级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规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重复建设。

区水务、国土、环保、建设、气象等部门有关地下水监测取得的数据资料,实行资源共享。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监测数据资料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水监测应当按照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传输,不得毁损、隐匿、伪造、涂改地下水监测原始数据资料。

在现有监测网的基础上,加快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特别是城区地下水监测站网、重要水源地、取用水大户的监测站网建设。

规范地下水监测井及观测人员的管理,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养护,保证监测井的正常运行。

2.科学分析地下水动态监测观测数据,为保护提供依据。

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科学制定重点区域地下水位和水质控制指标,严防地下水超采和水质超标,保护好地下水生态环境。对异常监测数据综合分析,为地下水资源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决策依据。

区水务、环保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监测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接近控制红线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时采取相应预防、治理或者补救措施。

3.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科学涵养地下水源。

城乡居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省、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积极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对水源和供水水质定期监测,保证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区水务、环保、建设、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以自然修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工程、生物技术措施,有计划的增加地下水补给,涵养地下水。

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发挥湿地在净化水质、补给涵养地下水中的功能和作用。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城镇道路路面铺设、人工湖泊等水景观建设应当采取透水性强的环保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增加地表水对地下水的补给。

4.部门联动,积极保护地下水环境。

区环保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实施重点工业行业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地下水生态修复,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对地下水的污染和水环境的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区农业等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指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应当采取工程、生物技术等措施,实施生态补偿,减少化肥和农药的施用量,优先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积极发展绿色有机农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污染地下水的行为:将不符合国家回灌水水质标准的水灌入地下;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使用无有效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水作肥料;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其他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报废各类钻井、矿井和取水井应当由使用单位封井回填,保证封井回填质量,防止串层污染地下水。

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停工或者停止取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或者注销手续,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地下水开发、利用方面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完善对违法者的惩戒机制。

5.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拟定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规划。

(四)强化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地下水相关工作目标和任务,强化责任分工,强化措施落实,强化督查。

2.建立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涉及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要强化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对各单位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按规定编制和执行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超采区治理保护规划或者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擅自批准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毁损、隐匿、伪造、涂改或者未按规定报送地下水监测资料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和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3.完善地下水资源管理体制。

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与合作,定期检查任务进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对破坏、浪费、污染和违法开发地下水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对在地下水资源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4.加大地下水资源管理投入。

加大对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投入,重点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等工作投入力度。

5.加强科技创新。

加快推广普及高效、节水、降耗和环保的地下水资源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地下水资源高效利用与有效保护的科技含量。

6.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进一步健全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加强基层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逐步调整水资源管理机构人员结构和学历水平,确保职能、机构、人员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相适应。

7.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积极营造节约、保护地下水氛围。

区水务、环保、国土、教育、科技、文体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下水公益性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节约用水和保护地下水的意识,提高全社会地下水资源忧患意识。

鼓励支持学校、幼儿园、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普及节水新技术、节水器具的推广和使用。

8. 严格水环境执法监管,健全水环境治理法治体系。

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以下各种地下水违法行为。无证取水、违法钻凿各类取水井的;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及污水处理费的;随意破坏计量设施;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和监测标志的;企业或个人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向地下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的;其他违法行为。


政策解读:关于《西安市鄠邑区地下水保护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