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浐灞生态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生态区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吸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西安市人才安居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管委会投资建设或长期租赁的住房,采取低价租赁或无偿居住的方式,为符合入住条件的引进人才提供的周转性或临时性租赁型住房。

第三条浐灞生态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人社局负责人才资格的审核工作,区住建局负责人才公寓承租的审核及房源分配和物业监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租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入住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五条申请人才公寓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人才办或人社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

(二)已与生态区范围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持有生态区范围内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西安市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自有住房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本人及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本人及家庭成员购买或安置的拆迁安置住房;

(四)未享受西安市其他福利性住房。

第六条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西安浐灞生态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二)人社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材料;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属创业人员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第四章申请流程

第七条人才公寓按照“高端优先、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登记排序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

第八条人才公寓分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区人社局提交相关资料,填写《西安浐灞生态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申请人持《西安浐灞生态区人才公寓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区住建局提出承租申请;

(三)区住建局收到申报资料后,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核发《西安浐灞生态区人才公寓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

(四)申请人持《西安浐灞生态区人才公寓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到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签订《西安浐灞生态区人才公寓实物配租协议》,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分配住房。

第五章 租用期限与费用

第九条人才公寓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协议期满后如需继续租用,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续签。

第十条人才公寓租金收取标准参照《西安市人才安居办法》执行。居住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由承租人缴纳。人才公寓租金实施定期预交方式,由承租人每半年向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指点账户缴存。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实行押金制度,由承租人按照3000元/户标准,在入住登记时缴纳,退租时按照《西安浐灞生态区人才公寓实物配租协议》约定条款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格综合考虑公寓户型配置、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营成本等因素,每两年核算确定并公布。

第六章 租住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仅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住。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实行年审制度。区住建局对承租期内人才的工作变动、居住情况等进行年审,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区住建局报告使用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人才公寓承租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承租人出现离职、外调、获得住房、违法违纪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区住建局。

第十五条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承租人应30天内腾退住房:

(一)弄虚作假、违规申请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或被取消人才资格、收回人才认定书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实际居住的;

(四)擅自将人才安居房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结构的;

(五)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享受安居政策的,婚后停止标准较低一方的安居保障;

(六)严重违反租赁合同或物业管理规定的;

(七)需要停止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建,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在使用期间对房屋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产权单位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承租人居住人才公寓期间要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定,自觉保护公寓文明卫生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居住。

第十九条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要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或者向区人社局和区住建局报告。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大修维护、管理、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等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人才公寓租金收入应按照西安市政策性保障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当人才公寓半年内入住率不足80%时,在保证区内人才住房需求的同时,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可将部分剩余房源面向西安市内符合人才安居政策的人才进行出租,租住周期及租金标准参照《西安市人才安居办法》执行,或面向区内重点入区企事业单位在职员工进行出租,但租住对象必须是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租住周期不超过二年,租金按照市场租金全额收取。

第二十二条区住建局定期对人才公寓营运管理单位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承接评定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西安浐灞生态区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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