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浐灞生态区数字经济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陕西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引导目录(2020版)》《西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浐灞生态区数字经济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浐灞生态区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经本办法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单位,纳入浐灞生态区数字经济企业名录,作为浐灞生态区数字经济有关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经济企业是指在数字经济领域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从事数据采集、存储、整理、运维、安全等管理服务,数据挖掘、计算、加工等技术服务,数据应用、咨询、培训、交易撮合等增值和平台服务等相关数据服务业务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 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成立浐灞生态区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宣传中心(文化旅游局)、发改局、产业促进局、财政局,牵头部门为发改局。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落实数字经济企业认定有关标准及细则;
(三)组织开展全区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工作,并做好过程监管;
(四)负责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名单,核准数字经济企业证书编号;
(五)征集、整理企业信息,加强统计分析,建立浐灞生态区数字经济企业名录,为数字经济企业争取财政扶持资金、融资等做好服务;
(六)对已获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七)协调处置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管理中的重大争议;
(八)对数字经济企业违反本办法,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认定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程序采取处置措施;
(九)其他保证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浐灞生态区;
(二)企业具备从事数字经济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三)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及以上,从事数字经济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总收入的70%及以上;
(四)企业主营业务应符合《陕西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引导目录(2020版)》和浐灞生态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相应产业;
(五)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自评,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发改局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和《拟认定数字经济企业主要情况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生产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字经济业务收入明细表,及相应业务合同和收入证明;
6.涉密企业,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
(二)资料审核
发改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发改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工作小组及专家组开展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工作小组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管委会领导审定。通过后,在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官方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工作小组向企业颁发具备唯一编号的《西安浐灞生态区数字经济企业认定证书》。公示如有异议,经工作小组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数字经济企业认定资格。
第八条 通过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截止可提出复审认定。数字经济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认定申请,不提出复审认定申请或复审认定不合格的,其数字经济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扶持奖励
第十条 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奖励:
(一)对新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增速在30%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经济型企业(先进单位)称号,或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经济领域专项能力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获得多项支持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第十一条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引进。在浐灞生态区投资落户的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影视动漫、数字新媒体、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完成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落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国内上市融资。对上年度完成首次上市或挂牌要求的数字经济企业,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取得相应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手续公函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取得相应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手续公函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军民融合民口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对认定的军民融合民口企业,上年度获得市级以上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研资金、两维经费等研发经费支持的,分别按国家级研发经费的10%、省级研发经费的5%、市级研发经费的2%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多项支持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数字经济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定期上报日常经营情况。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已获得数字经济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工作小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工作小组取消其数字经济企业认定资格,并收回《西安浐灞生态区数字经济企业认定证书》,按认定程序要求公示,并追缴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通过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向工作小组报告。企业更名的,经工作小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西安浐灞生态区数字经济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经工作小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数字经济企业认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消其数字经济企业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作小组决定,取消其数字经济企业认定资格:
(一)实际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从事数字经济行业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漏税、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已取得《西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浐灞生态区数字经济企业,并依据《西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证书》统一日期。扶持奖励中与浐灞生态区其他重复的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政策申报截止日期为政策失效后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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