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工作25年被辞退为何经济赔偿金计算年限不同?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法律亦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以职工月工资是否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为标准,高于三倍的,补偿年限最高为12年;不高于三倍的,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来计算。

  案例一

  职工工资不高于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

  经济赔偿金不受最高12个月限制

  事件

  职工在两关联公司连续工作25年遭辞退

  要求用人单位按合并计算工龄支付经济赔偿金

  1994年,邢某进入某检验所,从事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某检验所与某公司为股东关系。2015年,邢某转入某公司工作,其工作地点和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2019年,邢某接到公司“不用再上班了”的通知。邢某认为,某公司辞退自己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邢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邢某认为,自己从某检验公司进入某公司工作,是公司安排的,并非个人原因,两公司之间是关联关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自己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两单位工作的总年限。据此,邢某要求某公司按照25个月标准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7500元。最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向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750元。

  邢某不服,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邢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内容为“某检验公司员工邢某自1994年至今一直在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检验工作,已经在本单位工作25年。”该证明落款处有某检验所气瓶检验专用章,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21日。

  经查,邢某的月工资为2750元。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邢某原是某检验所职工,后来转入了某公司,工作地点没有发生变化,其工作岗位,也都是辅助性的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此某公司应该支付邢某赔偿金的数额为66000元(2750×12×2),对于超过66600元的部分,法院不能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向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6000元。

  结果

  职工工资不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倍经济赔偿金不受12个月限制

  邢某和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邢某的工作年限以及经济赔偿金计算年限两方面。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第二款第一项,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本案中,邢某的劳动关系主体由某检验所变更为某公司,但其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并未发生变化。二审法院认为,据此可以认定邢某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连续计算其工作年限并无不当。邢某于1994年即在某检验所工作,后转到某公司继续在原工作地点从事原工作,直到2019年被辞退,共工作25年。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一审认定邢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750元,显然不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某公司向邢某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应为137500元(2750×25×2)。二审法院应为,原审法院以12个月为标准计算赔偿金不当,应予以纠正。邢某上诉请求的合理。

  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某公司应向邢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37500元。

  案例二

  职工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

  经济赔偿金最多给付12个月

  事件

  公司因经营策略调整与工作近25年高管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就赔偿金数额发生争议

  韩某自1993年入职某公司。2018年,韩某已是该公司的项目经理,每月工资为23900元。2018年2月,某公司向韩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中载明:因公司经营策略的调整,韩某所在部门需要撤掉其所担任的项目经理一职。该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经协商后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公司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韩某认为,该公司违法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韩某认为,自己的在该公司工作已近25年,公司应按照25年的标准支付其经济赔偿金。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委裁决,韩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韩某离职前的应发月平均工资为23900元,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只能按12年计算,公司应向韩某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320688元。韩某和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韩某认为,原审判决以自己离职前的应发月平均工资为23900元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从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计算得出赔偿金为320688元。虽然该条款规定以社平工资三倍为基数计算,同时限制了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但随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韩某表示,强调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体现出立法者对将赔偿金计算年限与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进行区分的意图,“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表述,表明在计算赔偿金年限,并未作出限制。赔偿金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计算,体现了法律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惩罚性,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情形一般是属于用人单位具有法定事由而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应当理解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受最高年限十二年的限制。此外,倘若赔偿金受十二年限制的话,则企业与高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不受牵制了,因按此标准计算,企业高管的工资远远高于社平工资的三倍,因违法成本较低,企业轻而易举即可解雇年薪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高管。

  某公司则表示,双方属一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

  结果

  职工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赔偿金亦受12年年限限制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是违法解雇韩某;如是违法解雇,某公司应当支付多少赔偿金。

  关于焦点一。某公司在2018年2月8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中明确记载,系其单方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合同并载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同时,韩某在《协商情况记录表》中亦手写载明系某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同意协商解除合同。结合韩某提交的其与某公司管理人员的通话录音等证据,足以认定系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法院不予支持。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的解雇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雇,应向韩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关于焦点二。韩某离职前应发月平均工资为23900元,已经高出当地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三倍。韩某于1993年4月26日入职,并于2018年2月8日被某公司违法解雇,其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已经将近25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赔偿金的计算,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就相同情形下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法的两倍来计算,即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赔偿金的年限亦应当受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年限限制。

  据此,某公司应向韩某支付违法解出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20688元(13362元×12年×2)。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

  韩某仍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判决使用法律正确,韩某主张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再审法院裁定驳回了韩某的再审申请。

  ■本报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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