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规定: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和地方资金,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3.《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9〕59号)明确: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8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分别提高了100元和90元,涨幅分别为8%和11%。


4.《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成民发〔2018〕60号)有效期将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


(二)形成过程


1.进行专题调研和论证。我局结合资金审计工作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情况进行了调研,深入孤儿家庭了解具 体生活状况;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风险评估会,与部分区(市)县一线工作人员和儿童社工进行座谈。


2.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主要参考因素。一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发布报告,2019年成都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121元(人均每月生活消费支出2176元),同比增长9.2%。二是参考了2020年全国4个直辖市和15个副省级城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目前,我市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1800元/人/月,在19个城市中位居第13名;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1200元/人/月,在19个城市中位居第15名。


3.调标经费测算。截至2020年11月数据,全市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948人,其中机构养育孤儿532人,社会散居孤儿387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29人。提高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后,预计2021年全市财政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1164.38万元(扣除中央600元/人/月、省80元/人/月补助后),相较2020年标准全市财政新增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189.79万元;按照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标准测算,2021年市级财政新增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147.65万元,区(市)县财政新增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42.14万元。


二、调整主要内容


(一)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80元;提高了180元,涨幅为10%。


(二)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50元;提高了150元,涨幅为12.5%。

 



解读机构:成都市民政局


解 读 人:夏巍玮


联系电话:61881802

 

文件链接: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detail.action?id=125022&t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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