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出台了《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今年初,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边界、部门职能、减免管理等进行了明确。与鲁财税〔2023〕1号文件相比,我市于2008年以市政府第131号令出台的《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后续的泰政办函〔2009〕30号、泰政字〔2015〕21号、泰价费发〔2013〕31号等配套文件均存在不符之处,亟需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出台新办法。

二、政策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前期已征求了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等部门以及泰山区、岱岳区和各功能区的意见。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特出台本办法。

四、出台意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行为,有效避免乱收费;二是可以有力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便于政府对公用事业进行统筹规划、均衡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三是依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报建项目执行减免优惠政策,有利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发展、外来资金的引入;四是可以支持公用事业企业的正常运营,加快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进度,提高群众满意度。

五、主要内容

《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共19条,主要包括概念表述、适用范围、征收管理、减免管理、预算管理等内容。

(一)关于概念表述。《办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概念进行了表述,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二)关于适用范围。《办法》明确了凡在泰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关于征收管理。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各级征收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其中,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东至博阳路、西至京台高速公路、北至环山路、南至青兰高速公路范围内(不含旅游经济开发区)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二是明确征收标准。《办法》明确了一般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275元/平方米,工业项目为50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征收标准较之前有所降低,主要是从支持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推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角度考虑。三是明确征收环节。《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关于减免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五)关于预算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财政部门拨付专营企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六、具体措施

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国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七、工作要求

征收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征管职责和规定,不得随意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将专营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

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者造成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相关文件:泰政发〔2023〕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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