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全面实施市场主体“代位注销”制度的指导意见
现将《关于全面实施市场主体“代位注销”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持续开展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全面推进简易注销改革,市场主体退出效率不断提高。但特殊市场主体“退出难”问题仍然存在,市场主体投资人或主管单位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后注销如何办理成为困扰企业退市的“绊脚石”。
为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今年4月,我局按照省政府《“十大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要求,先后批准济南、临沂等六市从不同层面探索实施“代位注销”制度。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代位注销”制度得到市场主体广泛认可,具备了全面推开的条件。
二、制定依据及起草过程
依据《民法典》《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企业注销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今年8月,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基层登记机关以及局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5条,经研究,采纳12条,未采纳3条。
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了完善。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建立市场主体“代位注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拓展特殊市场主体退出路径,纾解市场主体注销难点、堵点。
第二部分,实施“代位注销”制度必须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控制风险”原则。
第三部分,“代位注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适用情形。分别按照自然人、市场主体、机关事业单位等不同类型投资人规范了“代位注销”适用情形。(二)适用范围。“代位注销”制度适用于在山东省辖区内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三)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继受主体、投资人、清算组或上级主管单位可补充作为清算组成员,行使清算职权,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除总局规定的注销材料外,还应提交继受主体、投资人、清算组或上级主管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一是要加强组织协同,密切与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信息沟通,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二是要做好跟踪和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三是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引导有需要的市场主体通过“代位注销”机制完成市场退出。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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