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粮办发〔2022〕26 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开发了“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监管平台”),已上线试运行。现将我省试运行工作安排如下。
一、充分认识平台运行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监管工作,出台一系列制度办法,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出部署,对开展信用监管工作进行全面细化和明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上线运行信用监管平台,是新形势下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的重要抓手,是巩固近年来粮食信用监管实践成果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中纪委、省纪委开展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相关要求的有力举措。信用监管平台上线运行,为粮食系统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粮食企业有效实施差异化监管、精准监管、智慧监管,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认真抓好平台推广应用工作
(一)及时分发登录账号(8月20日前)。目前,信用监管平台已从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中一次性导入、开通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部分粮食企业登录账号(详见附件1)。其中,中储粮系统所属企业账号,由垂管局负责分发;其他粮食企业账号(除中储粮以外的所有粮食企业),由企业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市级、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分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监管对象实际变化情况,通过增加、删除企业基本信息的方式来增加、删除相关企业账号。
(二)抓紧完善基础信息(9月10日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粮食企业及时、准确补充完善监管平台中“粮食企业基本信息”(含经营信息、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知识产权、奖励信息等),并对企业录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验。2022年9月10日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2020年(含)以来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奖励等信息,包括对中储粮系统所属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全面准确地分企业逐条录入信用监管平台,同时鼓励收集录入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组织录入信用信息(9月20日前)。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信用评价工作。自注册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企业,不纳入当期评价范围,相关记录转入下年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核验粮食企业填报的信用信息。为更好评估信用评级指标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请于2022年9月20前完成首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意见建议等报送省局监督检查处。
三、切实做好平台运行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信用监管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信用监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好,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做好统筹调度,协调人员力量,强化分工配合,确保信用监管平台有序运行。
(二)做好业务培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及时组织对本部门及相关企业工作人员开展软件使用培训工作。培训视频、操作说明书见信用监管平台(http://121.36.7.161:49081/xyjg/)“通知公告”栏,主要业务应用流程图见附件2。
(三)完善运维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信用监管平台运行管理维护机制,加强对粮食企业使用信用监管平台督促指导。及时收集平台操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归类梳理后,按时上报。
上线试运行期间,如有任何问题,请各市集中整理反馈给省局。联系人:郭天婵,0531-51761295 潘峰,0531-51761292;软件公司技术支持联系人:吴玉珊,18601049958。
附件:1.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账号(另行发送)
2.主要业务应用流程图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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