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未央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未政办发〔2019〕5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未央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

未央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追赶超越的总要求,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经济,形成总部企业的集群发展优势,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聚力高质量发展,大力推动国家中心城市中心城区建设,根据《西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结合未央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未央区注册、纳税及进行会计核算的总分机构。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根据未央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加强区总部经济重点引导及示范建设,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支撑、完善的生活环境配套及完备的产业体系设置,为区域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源动力。重点在未央路、太华路、朱宏路、北二环及徐家湾片区引进总部企业。

(一)培育引进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

依托市行政中心区位优势、临空临铁交通优势和已经形成的现代商贸业发展优势,充分利用四海唐人街、华帝金座、广成国际等区内现有楼宇资源,重点培育引进国际商务商贸、金融机构、高品质酒店、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现代物流等总部企业。

(二)培育引进科技信息业总部企业。

依托“大学城”、新材料创新中心、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等丰富科教资源,发挥人力、智力密集优势,探索“高校+创新创业、高校+科技园区、高校+特色小镇”等发展模式,重点培育引进新信息、新材料、生物健康、软件技术、科学研发、检验检测等总部企业。

(三)培育引进文化旅游业总部企业。

依托 “世界文化遗产”汉长安城遗址、未央湖片区、渭河生态带等丰富的历史、文化、自然资源,打造“一带一路”旅游目的地;围绕“四海唐人街”等现有区内文旅品牌资源,做优文化创意品牌;组建一批创意街区、创客空间、文创园区和特色小镇;建设乡村和城市民宿示范点;重点培育引进文博旅游、创意设计、时尚创意、中介服务等总部企业。

(四)培育引进装备制造业总部企业。

依托西航公司、西北工业集团等军工技术和军民融合产业优势,带动一批“军转民”“民参军”项目,重点培育引进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服务、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等都市型工业总部企业。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总部企业,可作为未央区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

(一)符合《西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第四条所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除符合第四条第一款外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或功能型总部企业。

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要求,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其中在未央区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1家;

功能型总部企业为经母公司授权,为母公司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承担部分总部功能的企业。

产业标准为:

1.现代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对未央年度经济贡献不少于800万元;

2.科技信息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对未央年度经济贡献不少于300万元;

3.文化旅游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对未央年度经济贡献不少于100万元;

4.装备制造业。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对未央年度经济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五条 新进奖励

(一)落户奖励。对新入驻未央区总部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二)贡献奖励。对新入驻未央区总部企业,自认定之年起,以其对未央年度经济贡献,前三年分别按60%、40%、30%给予奖励,其中留区财力的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三)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入驻未央区总部企业,在未央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包括经营性用房,下同),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两年。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六条 扶持奖励

(一)效益奖励。经认定的未央区区总部企业,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奖励后,对未央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以其增幅的6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其中留区财力的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二)进步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或新经济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经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三)上市挂牌及再融资奖励。对收购未央区以外的上市挂牌企业并迁入未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中创业板100万元)。完成深沪主板上市,给予分阶段奖励总额280万;完成深沪主板以外其他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给予分阶段奖励总额180万;完成新三板挂牌,给予分阶段奖励总额50万。对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开展再融资活动,并将募集资金投放未央区的,根据融资金额按0.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发展奖励。在未央区外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每新增1家(新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应至少正式聘用5名员工且开展正常经营),可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总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服务政策

(一)设施投资奖励。总部企业在未央区新增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更新等投资,按投资额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投资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奖励,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

(二)总部楼宇补贴。对与未央区签订打造“总部经济专业楼宇”协议,并确定为未央区“总部经济专业楼宇孵化基地”的相关楼宇,再租(售)给未央区总部企业用于办公场地的,每租(售)1000平方米给予运营管理企业(楼宇业主)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对同一楼宇补贴不超过500万元。经验收认定为“总部经济专业楼宇”的,再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用地补助政策。经认定需要单独供地的企业总部,在不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条件的前提下,可由区政府商市级相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条件,纳入资源规划部门编制的土地出让方案,享受市级相关土地政策。资源规划部门要将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依法予以优先保障。

(四)人才引进政策。总部企业当年缴纳个人对未央区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不超过5名高管个人对未央区经济贡献100%为参照数给予上述个人一次性奖励。企业集中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后,每增长100万元,增加不超过5名企业高管的一次性奖励。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市区各级各类人才政策。

(五)政务服务政策。全区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VIP绿色通道,对总部企业诉求,实行专人负责制,一管到底。接到企业诉求起1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3个工作日内回复企业问题,5个工作日内落实解决诉求问题,7个工作日内进行满意度回访。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 成立未央区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组织部、宣传部、发改委、投资局、教育局、科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局、统计局、行政审批局、金融办、税务局、公安局、资源规划分局、新经济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特区管委会发策局等成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局,牵头负责本政策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总部企业资格申请及政策兑现流程是: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投资局,下同)每年具体负责组织资格认定及政策兑现工作,企业填报相关资料后直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提出全区总部企业名单及奖励意见,报送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其中相关数据以区统计局、区税务局数据为准,审议通过后报送区政府审议,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奖励资金。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年对纳入本政策扶持范围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停止享受本政策。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本政策的落实工作,确保政策及时到位、问题限时办结、结果企业满意。同时,应及时清理不利于总部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把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重点放在优化总部企业生产、生活环境和提供优质服务上。对有意刁难企业、不按时限要求办理、未及时处理企业诉求问题致使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由未央区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应守法经营,并按时按要求向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报送资料。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被同时认定为西安市和未央区总部企业的,或同时符合未央区相关行业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补政策,由区级财政给予的奖励和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未央区年度实际经济贡献总额。

第十三条 享受本意见相关财政补助和奖励的总部企业,在未央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10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未央区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

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总部企业基本条件或特定条件,但实际履行总部职能的总部型企业,或对未央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引进的总部型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未央区投资局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办法执行期如遇中、省、市政策调整,本办法再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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