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未央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及并购重组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未央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及并购重组暂行办法》的通知

未政办发〔2018〕8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未央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及并购重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17届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西安市未央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

及并购重组暂行办法

为落实西安市企业上市挂牌“龙门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鼓励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并购重组等途径开展持续资本运作,不断提升我区企业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在前期出台《西安市未央区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暂行办法》《西安市未央区鼓励企业上市发展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补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扶持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纳税地和募集资金投资地均在西安市未央区。

(二)照章纳税、依法经营、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规记录。

(三)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并实现资本市场再融资或实施并购重组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第二条 鼓励扶持企业标准及方式

(一)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在未央区投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0.2%进行奖励(需扣除发行费用和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人员的认购部分),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元美金以上非首发上市公司,按实际融资额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在未央区投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0.2%进行奖励(需扣除发行费用和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人员的认购部分),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在国内收购西安市未央区辖区以外的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未央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创业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收购本区上市公司,且使上市挂牌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资产规模均增长20%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创业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对成功在境内外交易市场实现上市挂牌的企业,加大对其辅导券商的奖励力度: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元美金以上非首发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在境内证券市场已上市,申请再融资补助和奖励,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境内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等);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及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3.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未央区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表1);

5.募集资金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资金到位财务凭证等材料;

6.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再融资的公司,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挂牌工作进度安排等);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及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3.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未央区鼓励企业挂牌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表2);

5.募集资金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资金到位财务凭证等材料;

6.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三)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已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元美金以上的非首发上市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境外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等);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及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3.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未央区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表1);

5.由外汇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由银行出具的相应外资进帐单,同时提供公司内外名称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及境外上市场所的准许文件等材料;

6.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四)已完成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并购重组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境内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及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3.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未央区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表1);

5.相应证券交易市场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

6.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附则

(一)对编造虚假资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明,将追究企业相关法律责任;

(二)享受政策的企业5年内迁出未央区或注销的,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三)本补充办法所涉及的企业并购重组、已上市挂牌再融资行为截至日期追溯到2017年8月31日后;

(四)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五)本办法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未央区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docx

附件2.未央区鼓励企业挂牌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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