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推动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未央区推动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未政办发〔2019〕5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未央区推动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

未央区推动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和供给侧改革,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大力推动国家中心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楼宇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工业总部楼宇、具有商务功能的商业综合体及特色商业街区(不含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公寓及自建自用楼宇)。

第三条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税收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未央区的楼宇业主单位、楼宇运营管理单位等楼宇经济市场主体。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楼宇提升改造。鼓励对楼宇外立面及内部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给予该工程项目审计决算金额5%的资金补助,单栋楼宇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将楼宇中的非商务面积转换为商务面积,按照该工程实际转换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补贴。

第五条 楼宇管理提升。楼宇物业管理资质由3级升为2级、2级升为1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增加楼宇自持。新建楼宇保持产权自持比例为100%、70%、50%并维持3年不变,且属地经营的,在投入运营并产生税收后,分别给予业主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开展集约经营。通过购买取得存量楼宇产权并属地经营3年以上,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5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购买方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存量楼宇5年以上使用权且属地经营,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5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承租方8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打造特色楼宇。

(一)对列入未央区特色楼宇培育计划,且与区投资合作局、产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签订专业楼宇联合打造协议的,一次性给予楼宇业主或招商运营主体20万元培育资金,用于定向招商推介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对楼宇整体入住率达到70%以上,楼宇内入驻企业属地注册率达到60%以上,且统一行业及其关联企业聚集度达到60%以上,且被认定为专业楼宇的,给予楼宇业主或招商运营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贴。

第九条 地方经济贡献。

(一)区内写字楼项目(不含自建自用),入驻企业年度纳税总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直接负责该项目的招商促进机构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运营单位不超过5名高管个人,可按个人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央留成部分的10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提高楼宇属地注册率,新建成投运的写字楼项目(不含自建自用),三年内整体入住率在90%以上,且属地注册率达到80%以上的,给予楼宇业主或招商运营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贴,在此基础上属地注册率每增长5%,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存量楼宇(不含自建自用)入住率在90%以上,且属地注册率达到70%以上的,属地注册率较上一年度每增长5%,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外,对其运营管理单位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个人,可按个人当年对未央区实际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楼宇服务区域产业发展

1.支持整合载体资源,为促进重大项目入驻楼宇,清退并整合楼宇载体资源的,每整合3000平方米载体资源给予30万元补助,单栋楼宇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楼宇定制建设,凡待建、在建楼宇,为促进重大项目入驻,按照项目方的要求,对楼宇进行定制建设的,每建成1万平方米给予30万元补助,单栋楼宇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附 则

第十条 涉及楼宇经济的重大事项,上述政策不能函盖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投入楼宇改建的,单项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或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且纳入全区楼宇固定资产立项统计的方可纳入补助对象,单栋楼宇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最终以工程审计报告实际投入金额为准。

第十二条 凡申报本政策扶持的楼宇,其申报时的楼宇属地注册率应不低于本政策发布时的楼宇属地注册率。

第十三条 凡享受本政策扶持的楼宇相关主体在未央区正常经营存续期不得低于5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如迁离未央区,原享受的扶持奖励资金须全额退回。

第十四条 对相关企业在政策扶持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除追缴全部扶持所得外,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由未央区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资金。

第十六条 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未央区投资局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凡涉及基准参照指标的数据均以发布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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