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闲置宅基地合作建房)试点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
(闲置宅基地合作建房)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的闲置宅基地合作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自愿合作,书面约定收益分配机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宅基地新建、改建、修缮农房,发展集体经济。
第三条 农户享有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将一定面积的农房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年限内通过自营、出租、入股、设立居住权等方式盘活利用。
第四条 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盘活利用的,年限设定一般不超过70年。
第五条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权人的基本信息;
(二)居住权期限;
(三)是否允许出租、另外设置居住人;
(四)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也可以与社会资本合作经营。
第七条 允许宅基地互换、分割、合并后建房。
第八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负责宅基地管理的业务指导。
(二)区农经中心负责合作建房的业务指导。
(三)资源规划高陵分局负责村镇规划指导。
(四)区住建局负责房屋新建、改建、修缮的指导。
(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六)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村镇(街道)规划编制、建房的审批等。
(七)人民银行高陵支行负责指导开发相关的金融产品。
第九条 本意见由区农经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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