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泾阳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泾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泾阳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18日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1日

泾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认真落实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级储备粮的决定,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咸阳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泾阳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县内重大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泾阳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降低成本、节约费用。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其职责是: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提出县级储备粮的品种、价格、出入库计划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安排并督促实施;拟定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并监督执行;审批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监督执行;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财政补贴资金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用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挪用、偷盗、哄抢或损毁县级储备粮。县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挪用、偷盗、哄抢或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储备粮食品种为小麦,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以上标准;储备食用油为菜籽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四级以上标准。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存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会同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和销售工作。

第十七条  储备粮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到达规定储存年限或经检验已接近品质控制指标的储备粮,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轮换意见。

第十八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粮的轮换。

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储备粮的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书面报告并附具有检验资质单位的品质检验报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审核后,再行批复,轮换计划批准后,方可轮换。小麦的储存年限一般定为3-5年,食油2年,在实际操作中以品质检验报告为准。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的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或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在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执行完成后,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处理有关业务。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承储县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规模,仓库条件符合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粮食品种、储量、储油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县级储备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及储备油储存期间的设施等。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等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选择承储县级储备粮的企业,应遵循有利于县级储备粮合理布局,有利于县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县级储备粮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县级储备粮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后,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粮油标准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原则,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进行检验,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县级储备粮实行库存实物台账管理制度。各类报表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县级储备粮实行标志管理,即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不得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备粮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安全、经济、有效、卫生”的原则,严格执行《一规定两守则》《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积极开展“四无粮仓”(无变质、无虫害、无鼠雀、无事故)和“四无油库”(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等活动,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制度,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

储存地镇(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调出另储,并通告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备案。

第五章  财务信贷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补贴标准储备粮食的管理费用为0.06 元/年.斤,储备食用油管理费用0.2元/年.斤。县级储备粮油的存储利费补贴实行按季拨付的办法。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对承储企业粮油储存是否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检查验收后,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向县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由承储企业与银行具体结算。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销售差价和陈化粮销售差价补贴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补贴。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级储备粮收购、调拨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提供,贷款执行国家规定利率。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开设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负责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出库因政策因素形成的价差亏损,由承储企业单独列账、专户管理,并由县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形成盈余的,用于降低县级储备粮油库存成本或上缴财政。

第三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调拨结算,由县财政局统一衔接、督促、检查。本着“钱随粮走、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及时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维修资金可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给予补助。

第三十九条  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对县级储备粮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按季度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和财务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和财务报表报送县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等文件、报表、资料均属国家秘密,除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外,不得随意提供和泄漏。涉密报表必须按照保密要求进行传输。

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四十二条  按照《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县级储备粮的动用、调配命令。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承储企业按照命令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和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审计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县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

第四十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县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吊销其承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七)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出售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其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县级储备粮贷款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五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成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承储企业、县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行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8年印发的《泾阳县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泾粮发〔2008〕126号)同时废止。

泾阳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简称“食用油”,下同)轮换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实现储备粮管理的良性循环,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标,根据《泾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符合县级储备粮质量标准的当年生产的粮油替换计划制定轮换库存粮油的业务。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管理、检查、轮换资金支持和业务指导,保证轮换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实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制。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承储企业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轮换计划承担具体轮换业务。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加强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轮换效益。

第六条  从事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部门、企业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轮换的品质认定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为:小麦储存年限一般定为3-5年;食用油2年。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以小麦储存判定规则和食用油国家标准规定为依据。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食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宜存粮食,在有利于宏观调控或降低轮换成本的情况下,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择机进行轮换。

第九条  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含)以上标准,轮入的县级储备食用油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四级(含)以上标准。如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水份、杂质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须经整理、晾晒达标后入库。对轮换出库和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必须进行统一的质量检验,具体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章  轮换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承储企业报告的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和品质检测结果以及轮换意见,于每年10月提出县级储备粮下一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在年底前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应当及时审批轮换计划,并对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根据年度轮换计划,适时向承储企业安排下达分批、分库点、分品种轮换执行计划,并抄送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轮换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审批。

第四章  轮换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先销后购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期不得超过4个月。对遇特殊情况或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期的,须提前报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或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储备粮轮换要全程留痕。轮换售粮款及时交农发行专户。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加强对轮换计划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统计分库点、分数量、分品种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将轮换结果按月汇总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计划文件,向开户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申请办理贷款。开户行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规定,发放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支持承储企业实施轮换,并加强对轮换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等负有直接责任。其具体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县有关粮油政策、规定;

(二)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按计划组织轮出、轮入;

(三)按规定建立、登录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  轮换的价格、价差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授权承储企业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的,其库存成本价不变,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出库因政策因素形成的价差亏损,由承储企业单独列账、专户管理,并由县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形成盈余的,用于降低县级储备粮油库存成本或上缴财政。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经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操作规范、轮换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泾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轮换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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