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字〔2021〕152号)精神,制定了《威海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印发,请严格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实施更加科学合理、精准高效的监管,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根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字〔2021〕15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深化企业主体责任为根本,全面动员所有固定污染源企业参与,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和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强化源头治理,形成执法与监管共同发力机制,为推动正面清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公开公正、严格标准、重点保障、差异化监管、激励守法为原则,将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发挥激励导向作用。通过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逐步推动形成以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为主要特征的正面清单监管执法新模式,不断实现对守法者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
三、实施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移出、公示、发布等动态管理工作,细化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分局负责正面清单的筛选、审核、现场检查、意见征求及报送工作。
(一)编制正面清单
1.筛选条件。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或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2)环境信用等级“蓝”及以上等级;
(3)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4)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一年内无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重复访、越级访问题;
(5)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6)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7)近五年内未发生过恶意偷排(含倾倒固体废物)、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控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鼓励将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企业(畜禽养殖类除外),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涉危、涉爆、危险废物经营等特殊行业企业,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中标记为中、高风险企业,5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原则上不得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医疗机构等暂不纳入。
2.纳入程序。
(1)名单筛选。分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筛选,每年9月30日前提出拟入(或调整)正面清单企业名单。企业自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主动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
(2)现场核查。分局应结合日常监管对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提出纳入管理申请的企业是否符合纳入条件开展现场核查。
(3)征求意见。经现场核查符合纳入条件的,分局应征求属地发改、经信、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调整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
(4)研究审查。市生态环境局对拟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项目名单进行研究审查,确定公示名单。
(5)公开公示。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市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①单位名称;
②单位地址;
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④所属行业;
⑤排污许可证编号或排污登记编号;
⑥正面清单有效期。
如公示期间收到社会反馈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程序取消纳入资格。
(6)正式发布。经市生态环境局研究确定后,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正式下文,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7)备案登记。全市正面清单正式发布(或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实施动态管理
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有效期为3年。
1.日常管理。纳入正面清单企业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有效期内各分局应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指导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正面清单的纳入和移出条件、管理措施、监管方式等由各分局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特殊时期有关要求执行。
2.移出管理。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局应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将其移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1)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3)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撤回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
(4)其他应当移出正面清单的情形。
3.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加入正面清单,暂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完善环保设备,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后,主动申请加入正面清单,分局对企业主动提出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受理,并及时对其是否符合正面清单要求开展核查。
(三)推行差异化监管
1.深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统筹调配辖区内执法力量和资源,采取异地执法、交叉互查等方式,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行动,将各项重点任务一揽子打包纳入,实现一次综合执法行动完成多项任务,精减执法频次,对正面清单内企业纳入综合执法的,可采用无人机巡查、污染源在线监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非现场检查方式。
2.强化非现场监管方式。对正面清单企业应当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检查,原则上不进行各类形式的现场检查。
(1)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原则上以污染源在线监控、用电量监控、卫星遥感、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威海市危险废物全过程闭环智慧监管平台、查阅企业公开信息等非现场的方式为主开展检查。
(2)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和计划,并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3)对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应当先由企业自查,并通过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企业服务端限时提交自查报告和证明材料;经审核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经分局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3.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现场检查:
(1)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投诉,或者上级交办环境问题线索的;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3)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自动监控监测超标报警,或视频监控、用电监控异常等违法行为线索的;
(4)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的执法监测、专项行动、专项检查等;
(5)其他确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
4.探索建立黄牌提醒机制。正面清单企业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正面清单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企业出现1次上述轻微免罚行为记黄牌1张,对其书面提醒1次;企业1个自然年内累计黄牌2张及以上,应立即移出。
5.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持续开展“送法入企”活动,梳理相关行业企业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执法要求,编制、发放服务手册,引导企业主动知法、懂法、守法,增强企业行为预期。
6.对正面清单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正面清单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适用《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7.正面清单企业存在恶意偷排(含固体废物倾倒)、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四、保障措施
(一)定期评估。分局应综合考虑环境质量、监管能力、履职要求和企业的标杆示范作用等因素,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定期评估正面清单落实情况,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
(二)稽查通报。正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级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对存在不落实正面清单监管制度、正面清单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正面清单企业监管失察等情形的,予以通报。
(三)工作纪律。正面清单制度是推动经济循环畅通、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分局要高度重视,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于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分。
(四)宣传引导。分局要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做好企业环境法律法规及正面清单的宣传贯彻,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正面清单各项正向激励措施,营造“守法有奖、违法重惩”的工作导向,将正面清单作为优化执法方式的重要抓手。同时,要积极指导帮助正面清单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由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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