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1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市和县(市、区)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区域综合交通枢纽的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目标,合理划分乐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建成“人民满意、保障有力、全省一流”交通强市,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交通先行。牢牢把握《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列为“极”的发展机遇,按照交通强市建设的总体要求,高位谋篇布局,统筹推进实施,不断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助力乐山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持区域联动。坚持财政事权与受益范围相协调,合理确定市与县(市、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或跨县(市、区)的,市级负责统筹规划,受益范围属地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市与县(市、区)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协调共享,落实好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责任。

三是坚持稳妥推进。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科学划分。注重与现行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投资体制等相衔接,充分考虑交通运输领域行业特点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完善配套制度办法,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积极、有序、稳妥推进相关改革。

三、主要内容

在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特点,对市与县(市、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和综合交通等6个方面的财政事权进行合理划分。

公路方面。1.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道路运输站场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道路运输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支出责任。2.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国家高速公路(地方部分)建设、管理、应急处置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建设资金中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项目资本金:市与非扩权县(区)共同承担、扩权县(市)自行承担;征地拆迁资金由县(市、区)自行承担并负责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省级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应急处置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建设资金中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项目资本金:市与非扩权县(区)共同承担、扩权县(市)自行承担;征地拆迁资金由县(市、区)自行承担并负责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普通国道(地方部分)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职责,县(市、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省级负责部分外的建设资金:市与非扩权县(区)共同承担、扩权县(市)自行承担;征地拆迁资金由县(市、区)自行承担并负责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职责,县(市、区)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省级负责部分外的建设资金:市与非扩权县(区)共同承担、扩权县(市)自行承担;征地拆迁资金由县(市、区)自行承担并负责征地拆迁组织实施。3.县(市、区)级财政事权:县(市、区)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水路方面。1.市级财政事权: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内河港口、内河港口公共锚地、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和集疏运体系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2.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除省级负责部分外,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长江干线航道以外的内河高等级航道(含已规划的高等级航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市与非扩权县(区)共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扩权县(市)自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共同承担四川境内长江干线航道、内河高等级航道以外的内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市与非扩权县(区)共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扩权县(市)自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水运绿色发展(地方部分)相应职责,县(市、区)承担具体执行事项,市级承担由市级负责部分的相应支出责任,其余由县(市、区)承担。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溢油应急处置相应职责,县(市、区)承担具体执行事项,市级承担由市级负责部分的相应支出责任,其余支出责任由县(市、区)承担。3.县(市、区)级财政事权:承担内河港口、内河港口公共锚地、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内河港口集疏运体系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铁路方面。1.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由市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级实施或由市级委托中央或省属、市属企业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2.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干线铁路行政区划内路段征地拆迁组织实施职责,市与非扩权县(区)共同承担应本级政府要求改变线路方案、扩大站场规模等形成新增投资的支出责任,非扩权县(区)负责沿线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支出责任;扩权县自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城际铁路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市与非扩权县(区)按规定共同承担城际铁路建设资本金中相应支出,非扩权县(区)负责沿线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支出责任;扩权县(市)自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共同承担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市与非扩权县共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扩权县自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企业内部使用的铁路专用线由企业组织实施。3.县(市、区)级财政事权:县(市、区)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民航方面。1.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外通用机场的监督评价职责。市负责根据全市通用机场布局、旅游发展规划及救援需求,编制全市停机坪规划。2.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负责乐山军民合用机场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执行事项,建设资金除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外,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余支出责任。企业自建通用机场,不属于本方案管理范围。3.县(市、区)级财政事权:县(市、区)承担通用机场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承担停机坪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邮政方面。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级(含中央驻川企业)负责部分外的邮政业安全支撑机构建设、安全设施配备、重大活动期间寄递安全服务保障、应急管理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共同承担除省级(含中央驻川企业)负责部分外的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除省级(含中央驻川企业)负责部分外,市承担规划事项,县(市、区)承担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除省级(含中央驻川企业)负责部分外,市承担政策体系建立、监督评价职责,县(市、区)承担具体执行事项,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综合交通方面。1.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市级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省级区域性综合运输枢纽本级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2.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含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地方部分)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由省级统筹、市县实施的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建设、维护、管理、运营、执法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省级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3.县(市、区)级财政事权:县(市、区)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承担市级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承担本辖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级和县(市、区)级履职能力建设,市级和县(市、区)分别承担相应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改革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执行相关政策措施,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是落实支出责任,拓宽筹资渠道。各地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县(市、区)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各地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采用多元化方式拓宽筹资渠道,积极落实资金保障。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确保规范运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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