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0年12月30日(星期三)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正局长级督查专员范必和司法部立法一局负责人张耀明介绍《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我们注意到,条例对督查工作作出了新的安排和新的要求。请问,条例对约束督查权力、避免督查泛化以及减轻基层负担方面,有哪些具体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正局长级督查专员 范必】
条例对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避免督查的泛化提出了要求,要求严格控制督查的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在实施督查的时候,不得干预督查对象正常的工作,特别是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条例对督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要求,要求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与之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自觉接受监督。
同时,条例规定在督查工作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体现民主监督和客观公正。除了他们以外,新闻单位也经常参加我们的督查组,既对督查工作进行报道,也是一种监督。
此外,我们对督查对象安排了救济措施,督查对象对于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该督查结论30日内,可以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人民政府也要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这个救济程序的设置实际上也是对督查机构、督查人员的制约,在督查工作中,必须审慎严谨,做到客观公正。在条例中,还规定了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违反督查纪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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