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案修订的背景
2009年,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威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于2013年对《预案》进行了修订。八年来,我市海上搜救工作形势不断变化,随着国家涉海管理体制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以及我市机构改革落实到位,《预案》涉及的成员单位组成和职责均有调整。2020年1月1日,《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正式实施。原有《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市海上搜救工作实际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020年上半年,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启动《预案》修订工作。为了明确方向、扎实推进修订工作,按照“平时牵引应急准备,战时指导应急救援”的功能导向,确立了“明确职责、程序清晰、重点突出、删繁就简”的原则,梳理形成了预案整体框架,新修订的《预案》共分10章,分别为总则、应急预案体系、组织体系、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应急保障、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预案管理、附则和附件。在充分征求各区市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修订工作程序,2021年下半年修订完成《预案》。
二、预案编制的目的
预案编制的目的是提高全市防范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
三、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管辖海域和威海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以及,发生在威海市管辖海域和威海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经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或上级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由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的应急反应行动。
本预案明确“海上搜救责任区”相关表述(是指本级海上搜救中心所在地管辖海域和由上级划定由本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的海上区域),按照有关国际公约、我国与周边国家搜救工作协定和属地海洋行政区划明确了各(区)市、开发区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域,突出事发地政府在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属地责任。
四、预案的定位
本预案是市政府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预案,是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下位预案。
五、预案的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防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六、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
威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威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区市(含高区、经区、南海新区,下同)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
威海市海上搜救组织体系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含区市政府(管委)指定的负责机构,下同〕、专家组和咨询机构、海上搜救力量等组成。市海上搜救中心由市政府设立,在市政府的领导和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全市海上搜寻救助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威海海事局局长担任。
根据国家涉海管理体制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以及我市机构改革实际,依据有关单位的“三定”情况,对有关单位名称和职责进行修订,新增了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南海新区管委、北海航海保障中心青岛航标处、烟台航标处等成员单位。监察局、港航局、无线电管理处、威海检验检疫局、荣成检验检疫局等单位不再作为搜救成员单位。调整后的市海上搜救成员单位共有市直部门、中央驻威单位、军队和沿海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有关单位合计36家。
七、海上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本预案依据《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含)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 总吨(含)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重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总吨(含)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
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较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 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 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含)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一般: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八、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本预案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规定,将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风险信息,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Ⅱ级,重大风险信息,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Ⅲ级:较大风险信息,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Ⅳ级:一般风险信息,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一级为风险预警最高级别。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预警信息发布、预警预防行动和预警信息解除相关程序和工作职责。
九、预案响应
本预案调整了海上搜救分级响应的原则,将原预案中“根据海上突发事件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调整为:“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海上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海上搜救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海上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海上搜救中心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海上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应对;较大海上突发事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应对(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省海上搜救中心处置能力的,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发生任何等级的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分级响应措施。
十、预案中信息报告和通报要求
市、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在核实确认海上险情后,按照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等级,按照规定程序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报告内容包括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较大及以上等级海上险情报告时,应当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突发事件或险情发生地不在本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应当立即向事发区域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发生地不在我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应当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任何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或险情报告时,应当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和事发地政府(管委)报告。
十一、预案的保障机制
本预案规定了人力保障、资金保障、装备物资保障等7个方面的保障要求,明确了牵头责任部门,为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工作打下基础。
十二、预案管理
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编制及修订工作,同时编制相应《操作手册》。区市政府(管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或修订本区域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市、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形式多样的预案演练。通过演练,落实岗位责任,熟悉海上搜救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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