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严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现就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二、我局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将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我局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需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我局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建设单位仍有违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我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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