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管,规范竣工验收程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相关法规、规定和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凡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建设工程的保修义务依法由施工单位履行。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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