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三、工作目标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四、方案内容
(一)主要任务
1.配合做好国家、省级和市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登记机构办理。
2.做好区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3.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二)时间安排
1.2021-2022年,配合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2023年及以后,逐步实现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保障措施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预算。
(四)责任分工
根据部门职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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