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政策解读

  1.问:哪些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问:哪些人员不得裁减?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问: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问: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答: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明确裁减人员依据的法定情形、裁员岗位、裁员数量和比例、裁员标准、裁员名单、裁员实施时间及实施步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况、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和方式、清偿拖欠工资和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计划等。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5、问:用人单位履行如何履行报告义务?

  用人单位应向住所地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填写裁减人员方案备案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裁减人员方案;

  (二)关于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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