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2日是第二十一届“世界水日”,3月22-28日是第二十六届“中国水周”。联合国确定今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是“水合作”。我国确定的宣传主题是“节约保护水资源,大力建设生态文明”。
一、水资源管理
1.为什么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中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土资源和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与此同时,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比较粗放,用水效率相对较低,水体污染严重,水资源过度开发和无序开发问题突出,不少地方河流开发已经远远超出水资源承载能力,引发一系列生态与环境问题。严峻的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突出瓶颈,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针对当前水资源过度开发、粗放利用、水污染严重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2012年1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2012]3号文件发布《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要求各地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2.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含义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主要是严格控制用水总量过快增长、着力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意见》指出,在水资源总量有限、用水需求又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只有守住“三条红线”,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才能够压缩和限制现有的水资源荷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哪些规定要求?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4.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河道管理
1.偷挖滥采河砂有什么危害?
偷挖滥采河砂的行为,属于一种非法、无序、无度的开采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极易造成大量国有资源流失,也容易造成当地治安状况的恶化,危及社会稳定及沿河人民生命安全,更严重的是会直接造成河势改变、影响河床稳定,给河道行洪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和威胁。
2.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2)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1)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2)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3)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的。
三、水土保持
(1)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2)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3)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4)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2.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水土保持法》规定,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3.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水土保持法》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利规费主要项目及用途
目前我省设定的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有: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工程占用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规费。
征收水利规费的用途:主要用于大型调水、补源、水源工程建设以及水资源动态监测、调查评价、节水技术研究推广和水资源保护,河道及防洪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维护,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技术推广以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等。
五、监督举报
如发现水事违法案件,请尽可能详细地提供违法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地点等情况,我们将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查处。同时请举报人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情况并给予回复。对于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举报电话:6246746(白天)、6253403(晚上)。
欢迎社会各界对烟台市水利局的水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我局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请向市水利局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6254136。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