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规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规费征管工作的意见烟台市水利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和《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价发[1995]11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水资源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以下简称水利规费)征管工作,加快水利建设步伐,为全市经济社会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现就水利规费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依法征管水利规费的认识
为筹集水利建设资金,增加水利建设投入,省政府先后发布施行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这对推进水利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我市执行情况看,水利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存在着征费政策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开征不全面以及随意减征免征等问题,致使规费流失严重,没有做到应收尽收。我市是资源型严重缺水城市,缺水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的投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滞后。依法征收水利规费,对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利规费征管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和规范水利规费征管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对水利规费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水利规费依法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加强水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和以案释法等手段,提高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对依法缴纳水利规费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依法缴费的自觉性,为依法征收水利规费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统一政策,进一步明确水利规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和主体
依据水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市水利规费实行分类征收,分级负责,依法管理。征收的范围、标准、主体及减免政策如下:
(一)水资源费
1、征收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2、征费标准:按照水源类别和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地表水(自备水源、公共供水)按0.35元/立方米征收;地下水(自备水源、公共供水)按0.80元/立方米征收;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水量计量设施,并按规定标准和实际计量的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3、征费主体: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含)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含)至4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3千立方米(含)至2万立方米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烟台市自来水公司的水资源费、开发区自来水公司从门楼水库取水及芝罘区行政区域内取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其他取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1、征收范围:凡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长岛县除外)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必须依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医院、民政福利企业和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下岗职工、失业者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免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2、征费标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
3、征费主体:电力(含电建)、铁路、银行(恒丰银行、城市信用社或由其更名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除外)、保险、电信、民航、高速公路、烟草、中石化石油公司等9大行业的主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省属(含)以上且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生产企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省属(含)以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以及省委托我市征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趸售型县级供电企业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委托企业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芝罘区行政区域内省属以下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仍由市地税部门代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及行政强制执行;其余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4、减免政策:按照省水利厅、财政厅鲁水财字[2002]51号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无力缴纳的,可以申请减免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1)遭受自然灾害的;2)亏损严重或者其他原因,职工全年实领工资低于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80%的。
(三)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征收范围: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2、征费标准:水土流失防治费按照应治理的破坏地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1至5元征收;堆弃的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体积每立方米2至6元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照破坏地形、地貌和植被等水土保持设施面积,每平方米1—2元征收。
3、征费主体:在市立项审批和跨县市区以及省委托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在县市区立项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加强监督,进一步规范水利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一)严格执行水利规费征收法规和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与之配套的《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凡自行制定的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各种政策或规定,要在2005年底前一律废止。未全面开征水利规费的县市区,必须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部开征。对到期仍不开征水利规费的县市区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并作为市级收入不与其分成。
(二)严格执行水利规费的使用规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水利规费主要用于:大型调水、补源、水源工程建设以及水资源动态监测、调查评价、节水技术研究推广和水资源保护等;河道及防洪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维护,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技术推广以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要建立和完善部门会商制度,由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年度水利建设计划研究确定水利规费的安排使用计划,确保全部用于水利建设。
(三)切实加强水利规费的监督管理。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违反规定划拨、使用,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水利规费征管情况的审计,重点审计在水利规费征收、上缴和使用管理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水利规费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一)建立健全水利规费依法征管责任制。要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长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水利规费征管工作负总责。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水利规费征收责任书》,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考核,并对考核情况定期通报。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规费的征收、工作协调和拟定使用计划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投资计划的下达;财政部门负责“票款分离”系统运行,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和规费专款专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水利规费征管情况审计;物价部门负责规费征收标准的核定和落实;税务、统计、工商部门负责提供详细准确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基础资料;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联合把关。
(二)加强对水利规费征管工作的考核奖惩。市政府每年从市级征收的水利规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业务管理费,用于水利规费征收管理经费补助和奖励。具体补助和奖励标准,由财政部门核定。对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权限、标准征收或随意制定减免政策的县市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不能及时完成上缴省市分成任务的,市水利、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相应减少省、市安排的水利项目;对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水利规费过程中违反规定划拨、截留或挪用的以及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水利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理顺体制,规范行政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综合执法队伍,加强水利规费征收、水事案件查处、监督检查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培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落实各项政务公开制度,为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和加强水利规费征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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