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山东省医疗机构经营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办法》

解读专家:田洪芸 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田洪芸 


根据《GB 2992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而《GB 2559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它食物配合食用时,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月龄~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根据GB 25596-2010标准释义,为与GB 29922-2013衔接,0月龄~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均应符合GB 25596-2010的技术要求。

目前医疗机构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和使用的主渠道,而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食用,因此规范医疗机构经营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为,对加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山东省医疗机构经营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管的分工和职责,从遴选准入、进货查验、专区专柜、配制、明码标价、贮存、不合格品处置、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全流程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医疗机构的经营和使用要求,明确医疗机构要按照编码规则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项目纳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并对接处方、医嘱、收费和库房管理等子系统,暨有利于保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经营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又促进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医疗机构的顺畅使用,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发展,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更好的服务有需要人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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