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范围

(一)本县城市建成区(东至东外环东润路、南至南外环东润路、西至西外环路国道341、北至北外环路国道341)以及大布乡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区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责任追究

县政府有关部门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反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各镇街人民政府及居委会、村委会应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宣传,确保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禁燃氛围。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倡导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 110   

本通告2024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阳谷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