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存量房(二手房)交易日趋活跃。由于交易主体多元化、房源渠道众多、交易资金缺乏监管等原因,买卖双方及经纪机构因房屋权属转移或购房款交付、佣金支付所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影响了行业形象,造成了一定的社会稳定隐患。为此,根据《建设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该办法。
该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账户设置、申请监管、利息归属、佣金支付、解除监管、经纪机构的告知义务和禁止性行为、信息公示及监督检查、有关法律责任等。
一是交易当事人自愿选择交易资金监管。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签订监管协议,并通过资金监管系统进行监管;不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签署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共同声明,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二是资金监管范围为部分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房价款, 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等。结合我市实际,暂时提供自有资金(非贷款资金)的监管服务,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经纪机构佣金也纳入监管。监管金额由买卖双方签订监管协议约定。监管期限最长为1年。
三是监管资金的缴存和使用均通过监管账户进行。监管账户主体为“房地产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已在中国银行开设了监管账户。房地产主管部门与开展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签订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由委托银行具体管理监管账户及监管资金的存储、划转等。监管资金的缴存和使用均通过监管账户进行,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四是资金监管办理流程简单快捷。资金监管全程在系统中进行操作,不增加买卖双方负担。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交易系统签订买卖合同后,如选择交易资金监管,将进入资金监管系统选择监管银行并签订监管协议。买方将监管资金存入监管银行开设的子账户、监管资金全部到账后,系统推送信息至买卖双方,买卖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办理转移登记后,系统根据指令将监管资金及利息划转至约定账户。
五是买卖双方可协商解除资金监管。在解除监管的情形中,第一项和第三项是属于买卖双方主动协商终止交易或监管协议到期的情形,第二项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屋交易已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的,可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解除交易资金监管。资金监管解除后,监管资金和利息原路退回。
六是有关法律责任。监管银行未按照规定或者金融服务协议、监管协议约定收存、划转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先行赔付,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房地产主管部门有权暂停该监管银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金融服务协议暂停或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政策原文:《威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联系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张洪滕 联系电话:5271959)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