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访时间 工委、管委会领导 职 务 分管工作 1月3日 申佃军 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协助分管项目推进工作,分管招商局(招商促进局)、安监局、行政服务中心原文链接
1月22日(周日)下午行政服务中心因召开年度总结大会暂停受理业务,1月23日(周一)正常受理业务,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原文链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6]2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为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高新区企业用地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14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3元。预计淄博市高新区辖区内年减收土地使用税税额1450万元。淄博市地税局高新区分局2016年11月15日原文链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2〕41号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5月16日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原文链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2〕41号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5月16日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原文链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2〕41号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5月16日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原文链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2〕41号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5月16日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原文链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大足府发〔2018〕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17〕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原文链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大足府发〔2018〕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17〕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原文链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大足府发〔2018〕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17〕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