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建立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机制,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支持市场经济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我局于2020年6月1日制定印发了《东营市市场监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13部法律和与法律相配套的30余部法规、规章法规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在制定《免罚清单》时,将上级纳入的凡是市一级职责的68个处罚事项全部纳入市局不予处罚清单。同时借鉴上海、重庆、苏州等地经验做法,将社会关注度高、行政相对人诉求多的7项处罚事项也纳入市局不予处罚清单。现市局不予处罚清单主要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类、物业服务监管、广告发布监管、食品监管、包装计量、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价格监管、电子商务、工业产品监管、商标、专利、网络监管类等14大执法监管领域,共75项不予处罚事项。其中涉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43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的事项32项。
三、指导原则和适用要求
(一)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所有免罚情形都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守好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的安全底线,严厉惩处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二)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要及时开展教育工作,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程序正当要求。严格《清单》适用的程序,要求各执法人员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责令当事人立即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要签署书面整改承诺,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核查。经核查,责令改正后逾期或未完全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填写《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经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已适用免予处罚的,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必要的后处理监管措施。依法做好《清单》免罚材料的归档。要求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做好《承诺书》《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等材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四、其它说明
(一)《免罚清单》中涉及的需符合“首次发现”的,适用于东营市辖区范围内;对《免罚清单》施行以前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且符合《免罚清单》明确的不予处罚条件的,适用《免罚清单》。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场监管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
(三)本《免罚清单》由东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
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场监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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