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农村集市是农民群众购买食品、初级农产品的主要场所,与农民生活质量密切相关。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农村集市231处,集市流动食品(不含初级农产品)摊点近4000家,消费群体多为城乡结合部、乡镇、农村地区居民。农村集市在方便群众生活、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与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无明确的管理主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难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集市食品摊点经营行为,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在深入调研和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营市农村集市食品摊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4.《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24条,主要规定了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及措施,以及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等内容。
一是关于监管职责划分。《暂行办法》规定,县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集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农村集市管理主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对农村集市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职责,承担食品摊点备案工作,督促农村集市管理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村委会、居委会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集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集市食品摊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和农村集市外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经营食品的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结合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及采样计划,将农村集市食品摊点纳入到监测范围;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对集市交易畜禽的疫病防控工作。(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二是关于集市管理主体责任界定。《暂行办法》规定,集市管理主体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设置集市平面布局图和管理公开栏,对交易的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设立公示牌,承担摊点登记造册、查验入市者的经营资质等义务。(第七条)。
三是关于食品摊点备案程序。《暂行办法》本着便民原则,对经营者需要提交的资料、备案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要求,规定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携带身份证、健康证向集市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申请备案,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同时,考虑到食品摊点流动性强的特点,规定食品摊点在同一县区内的不同地点从事经营的,不需要重新备案。为加强食品摊点备案后的管理,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四是关于食品摊点经营行为。《暂行办法》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六项标准,明确了食品摊点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禁止情形,以实现对食品摊点的科学管理,保证食品安全。(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五是关于监督管理措施。为强化对集市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实现社会共治,《暂行办法》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和农业农村部门的日常监管措施,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基层网格员对农村集市食品安全进行巡查;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将集市食品摊点纳入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监督性抽检计划,定期对农村集市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抽检检测;市场监管所应当加强对食品摊点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