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营市农村集市食品摊点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为加强农村集市食品安全监管,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隐患,我局起草了《东营市农村集市食品摊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农村集市是农民群众购买食品、初级农产品的主要场所,与农民生活质量密切相关。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农村集市206处,其中,东营区24处,河口区9处,垦利区42处,广饶县86处,利津县44处,东营开发区1处,集市流动食品(不含初级农产品)摊点近4000家,消费群体多为城乡结合部、乡镇、农村地区居民。农村集市在方便群众生活、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与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无明确的管理主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难落实、摊点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明确了食品摊点的备案主体、备案程序、经营规范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但对农村集市食品摊点这一特殊经营业态的管理未作详细规定。在今年11月3日印发的《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开展食品摊点综合治理,由县区政府负责明确农村集市管理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因此,为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范农村集市食品摊点的经营行为,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针对农村集市食品摊点的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设区的市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等的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三)《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二项“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纳入农村综合治理。全面清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规定,严查“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翻新销售和假冒侵权。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综合治理,取缔“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县(市、区)政府明确农村集市管理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食品摊点备案职责。推动建立农村食品配送体系”)。
三、起草过程
一是调研学习阶段。针对我市部分县区农村大集存在“脏、乱、差”、食品安全难以有效保障、百姓期望值高、媒体关注度高的情况,我局对全市农村大集进行了深入调查摸底。并组织各县区局到农村大集管理较好的庆云县、阳信县进行考察学习,在充分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思路和措施。
二是起草阶段。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完成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并组织各县区局进行集中讨论,逐条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是修改完善阶段。先后征求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意见,对各单位反馈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吸收,形成了现在的讨论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24条,主要规定了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及措施,以及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等内容。
一是关于监管职责划分。《办法》明确了县区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的备案职责,县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监管职责,同时规定,由县区政府负责明确农村集市的管理主体。(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二是关于集市管理主体责任界定。《办法》规定,集市管理主体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设置管理公开栏,承担摊点登记造册、查验入市者的经营资质等义务。(第七条)。
三是关于食品摊点备案程序。《办法》本着便民原则,对经营者需要提交的资料、备案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考虑到食品摊点流动性强的特点,规定食品摊点在同一县区内的不同地点从事经营的,不需要重新备案。为加强食品摊点备案后的管理,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四是关于食品摊点经营行为。《办法》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六项标准,明确了食品摊点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禁止情形,以实现对食品摊点的有效监管,保证食品安全。(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五是关于监督管理措施。为了强化对集市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实现社会共治,《办法》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和农业农村部门的日常监管措施(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有效期限的说明
该文件为暂行办法,有效期限为两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是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办法》不属于密级文件,信息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同时,考虑到《办法》是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主要目的是厘清监管职责,规范经营行为,所有条款均有上位法或上级文件的支持。我局已对《办法》进行了自我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要求。
二是征求部门意见情况。在征求部门意见时,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集市交易畜禽的疫病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因我局的“三定”方案中,已明确了与市农业农村局在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规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因此,对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修改建议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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