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的总要求,进一步保障我州人民群众合理安全用药,深入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改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69号)关于“引导药品流通企业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查、合理指导用药等药事服务,探索试点互联网+药店电子处方运用综合管理新模式”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86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函2019〕100号)等有关规定,2021年9月1日,凉山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制定下发了《凉山州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凉市监发【2021】19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开展电子处方工作的重要意义、试点范围、职责分工、工作要求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为全面开展全州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试点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操作指南。

一、《意见》指出了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一方面,医疗机构处方不外流,导致群众获得处方较为困难;另一方面,部分药品零售企业为获取利润,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通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试点工作,能进一步优化药品零售领域营商环境,探索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服务和管理新模式,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改革,破解处方药销售监管难题,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便捷的用药服务,做实做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二、《意见》明确了试点范围要求。凉山州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可自愿申请、自由选择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公司进行远程电子处方试点。电子处方通过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由执业医师开具,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远程传输至药店销售终端,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销售处方药。电子处方限用于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固定品种、固定剂量药品以及上呼吸道感染等常见病常规用处方药的审方、销售;不得用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禁用于婴幼儿、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孕产妇、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急重患者等特殊人群。

三、《意见》厘清了试点工作各方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子处方试点工作的管理,细化工作细则,负责试点零售企业、第三方平台公司的资质审查、现场验收、综合评定及审核,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卫生监管部门强化对远程问诊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互联网医院、平台公司和医师注册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实施监督。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强化定点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的监督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群众合理需求开展电子处方试点,提供医药学服务,引导顾客合理购药、用药。

四、《意见》细化了试点操作细则。为方便药品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公司准确掌握试点标准和试点要求,《意见》配套了《凉山州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试点操作细则》作为附件,进一步明确试点申请条件,设定电子处方软硬件配置标准,统一申请资料模式,规范申请申报流程,细化现场审核要点,就建立试点企业信息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推进行业自律明确了监管要求,并引入退出机制,规定了企业退出电子处方试点工作的六种情形。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凉山州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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