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修改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
(二)总体目标
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及高质量发展。
(三)基本原则
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统一的原则,其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
(四)组织领导
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咨询企业信用体系的监督管理,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五)试点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六)信用评价主要内容
1、基本信息
2、人员结构
3、全过程业绩
4、业绩
5、成果文件
6、表彰奖励
7、社会服务
8、党建情况
9、加入行业协会自律情况
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做出的不良行为
11、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不良行为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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