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按照《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安委〔2022〕4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城镇燃气工程行业现状,贯彻执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17号)等要求,加强住建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城镇燃气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二、制定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六)《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6号)
(七)《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17号)
(八)《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安委〔2022〕4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从适用范围、参建各方资质及责任、燃气经营企业现场踏勘的必要性、纳入质量安全监管及目前行业现状的整改要求、验收及交付等五个方面,通过规范设计、报建、施工、验收过程管理,加强住建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城镇燃气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明确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城镇燃气工程应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二)城镇燃气工程参建各方资质及责任。
(三)燃气经营企业现场踏勘的必要性及要求。
(四)城镇燃气工程纳入主体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设计、审批、验收要求,目前行业现状的整改要求。
(五)城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要求,强调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六)除中心城区的其余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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