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泸州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随着电动车用户的不断增加,电动车数量也随之增多,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难问题日益突出。为规范泸州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满足市民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落实区县属地责任和职能部门牵头责任,充分调动充电运营商等社会资本和各方面积极性,统筹推进新建及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经济便捷”的居民小区充电服务模式,为市民创造优良电动汽车使用条件,结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制定《泸州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制定依据

1.《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0〕380号)

3.《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

4.《“电动四川”行动计划 (2022—2025年)》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新建小区配建充电设施比例要求

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及《“电动四川”行动计划 (2022—2025年)》要求,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预留安装条件时应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其中建设集中固定充电桩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车位总数的15%,建设公共车位充电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车位总数的5%。各级规划、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和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二)明确既有小区、新建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充电设施建设方式

1.既有小区公用桩。鼓励提倡具备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2.既有小区自用桩。居民个人可以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但在考虑现有条件下,小区大面积安装充电设施可能会引起电力容量不足、所有权人安全管理缺失等情况,业主安装充电桩较困难,涉及到扩容费用业主难凑集。因此,鼓励提倡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营”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3.新建小区配建桩。新建小区交付使用时,鼓励提倡小区管理单位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统一维护管理充电设施,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4.老旧小区改造配建桩。根据业主意愿,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将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电动车充电设施,作为城镇老旧小区完善类改造内容,鼓励公共车位充电桩配建比例不低于5%。小区变压器扩容费用在项目改造资金中予以保障,支持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营”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提供公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三)明确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各方责任

1.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个人安装的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采取“统建统营”模式建设的,由充电运营商负责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3.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

4.小区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视,协助并监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责任。

5.因充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6.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

7.居住区充电桩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开展充电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应为自身经营的充电桩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桩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四)明确市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明确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消防救援支队、电力供电企业、共建企业职能职责。

三、热点关注

(一)既有住宅小区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物业不同意怎么办?

答:目前我市既有住宅小区变压器产权大部分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大面积安装充电设施可能会造成小区变压器电力容量不足,引起小区大面积停电,若涉及到变压器扩容,费用将由全体业主均摊,且个人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后续的小区安全管理存在较大隐患,部分物业企业综合以上原因,可能会出具不同意书面说明。按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中明确“在接到用户自用桩安装申请之后,物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若不同意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本《细则》明确“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与改造,具备安装条件且符合安全要求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业主安装充电桩的前提条件和注意事项,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在申请安装充电设施以前需与物业签订《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使用)协议书》,因充电设施整体充电负荷超出本小区用电负荷未进行增容的,或相关部门发现充电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未完成整改的,物业企业有权暂停业主已安装的充电设施用电。

为了有效解决既有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安装难、小区电力不足、安全管理缺位等问题,《细则》提倡具备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采取“统建统营”模式建设的,由充电运营商负责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包括小区电力免费扩容),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模式可参照《泸州市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泸住建函〔2022〕199号)。采取“统建统营”模式建设的,业主只需承担小额安装费用及充电费服务费用,即可有效规避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小区管理单位安全责任风险,解决充电桩安装难问题。

(二)新交付小区怎么申请安装充电桩?

答:《细则》明确“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预留安装条件时应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其中建设集中固定充电桩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车位总数的15%,建设公共车位充电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车位总数的5%。各级规划、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和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新交付小区因预留了足够电力容量,小区电力不足问题大大降低,业主可直接向电网企业申请安装。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桩(自建自管)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为了解决个人充电桩安全管理缺位问题,《细则》提倡“新建小区交付使用时,鼓励提倡小区管理单位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统一维护管理充电设施,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将有效规避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安全责任风险。

(三)老旧小区改造时,是否可以将充电设施列入改造范围?

答:老旧小区普遍存在电力容量不足、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缺位等问题,为解决老旧小区业主充电难、管理难问题,《细则》明确“在老旧小区改造时,根据业主意愿,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将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电动车充电设施,作为城镇老旧小区完善类改造内容,鼓励公共车位充电桩配建比例不低于5%。小区变压器扩容费用在项目改造资金中予以保障,支持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营”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提供公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四、有效期

本细则自印发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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