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等文件要求,我市作为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重点城市,需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人行泸州中支、银保监泸州分局等7个部门联合制定,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了筹集目标。“十四五”期间,我市筹集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4000套,重点培育三家及以上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及运营管理。
二是明确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本市就业或者学习;二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且在本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优先保障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
三是明确了房源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考虑多子女家庭等需求问题,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面积亦可放宽到120平方米。宿舍型建筑面积每间为20-50平方米,已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住房转化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其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委会确定。
四是房源筹集方式。充分利用国办发〔2021〕22号文件规定的5种筹建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科学规划,因城施策,坚持供需匹配,促进职住平衡。其中,龙马潭区重点探索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江阳区重点实施将闲置安置房、国有公房等住房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高新区、自贸区、酒业园区试点利用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大力发展宿舍性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房源可转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支持。
五是租金标准确定。坚持“可负担、可持续”原则,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公租房租金,且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并保持相对稳定,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具体租金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确定。
六是明确支持政策。在国家和省级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一体两翼”特色发展战略,明确了我市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价款可分三期支付,首期支付总价的50%、中期支付30%、后期支付20%,具体分期支付节点标准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办理抵押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的,抵押贷款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项目本身或相关建设,且贷款资金须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80%以内。
七是房源运营管理。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具体标准为: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自持年限内原则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含居住和非居住)项目,运营期限不得少于8年。
八是租住管理。保障对象申请人可按照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发布的房源公告和具体申报条件要求提出资格申请,经资格审查符合的申请人,可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登记选取。选中房源的申请人应与运营单位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
出租单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但由承租人自愿选择的增值服务除外。
九是各区或园区管委会应按本方案相关要求实施,各县可参照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附件明确了相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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