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泸州市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随着电动车用户的不断增加,电动车数量也随之增多,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难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快推进泸州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满足市民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落实区县属地责任和职能部门牵头责任,充分调动充电运营商等社会资本和各方面积极性,统筹实施新建及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经济便捷”的居民小区充电服务模式,为市民创造优良电动汽车使用条件,结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制定《泸州市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制定依据

1.《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0〕380号)

3.《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

4.《“电动四川”行动计划 (2022—2025年)》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试点目标。力争2022年底,在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完成不少于6个既有小区开展电动车共用或自用桩建设运营试点,完成不少于2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开展电动车公用桩建设运营试点。2023年底,总结试点经验,制定出台我市小区充电桩电价收费、建设运营相关政策,形成覆盖全市的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全面推广执行。

(二)明确试点方式。在考虑现有条件下,小区大面积安装充电设施可能会引起电力容量不足、所有权人安全管理缺失等情况,业主安装充电桩较困难,涉及到扩容费用业主难凑集。因此,试点采取政府引导、运营投入、授权经营的方式,由经授权的充电运营企业开展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承担小区电力扩容费用及安全运维管理,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1.既有住宅小区:根据小区业主意愿,经业主大会同意,由小区管理单位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企业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小区管理单位授权充电运营企业统一负责小区公用桩(含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或自用桩的建设运营。

2.新建住宅小区:新建小区交付时,小区管理单位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企业依法签订委托协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小区管理单位授权充电运营企业统一负责公用桩或自用桩的建设运营管理。

3、老旧小区改造:由小区管理单位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企业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小区管理单位授权充电运营企业统一负责公用桩(含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建设运营。

(三)明确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居民个人自行建设的充电桩(自建自管)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采取“统建统营”模式建设的,经授权的充电运营企业为充电桩日常运营维护主体,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根据移交资产和产权归属划分安全主体责任边界),小区公用桩和自用桩全部接入泸州市新能源汽车信息安全服务系统,实行在线安全监测。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小区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视,协助并监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责任;因充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动充电设施,不得阻挠和妨碍对充电设施的巡检维护。

三、热点关注

(一)为什么要提倡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

答:目前我市既有住宅小区变压器产权大部分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大面积安装充电设施可能会造成小区变压器电力容量不足,引起小区大面积停电,若涉及到变压器扩容,费用将由全体业主均摊,且个人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后续的小区安全管理存在较大隐患,部分物业企业综合以上原因,可能会出具不同意书面说明。按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中明确“在接到用户自用桩安装申请之后,物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若不同意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为了有效解决既有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安装难、小区电力不足、安全管理缺位等问题,提倡具备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采取“统建统营”模式建设的,由充电运营商负责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包括小区电力免费扩容),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采取“统建统营”模式建设的,业主只需承担小额安装费用及充电费服务费用,即可有效规避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小区管理单位安全责任风险,解决充电桩安装难问题。

(二)既有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经业主大会同意(已成立业委会的,由业委会组织召开;未成立业委会的,由街道社区组织召开,流程参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版]执行),由小区管理单位(业委会、物业企业等)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企业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小区管理单位授权充电运营企业统一负责小区公用桩(含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或自用桩的建设运营。小区业主直接向经授权的充电运营企业提出报装申请,企业向其提供充电桩安装全过程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三)新建小区怎么开展充电设施“统建统营”?

答:新建小区交付时,小区管理单位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企业依法签订委托协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小区管理单位授权充电运营企业统一负责公用桩或自用桩的建设运营管理。新建小区交付使用后,自用桩安装由经授权的充电运营企业根据业主申请统一实施,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授权企业的运营管理成本。

(四)老旧小区改造怎么开展充电设施“统建统营”?

答:由小区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企业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小区管理单位授权充电运营企业统一负责公用桩(含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建设运营。

四、《方案》有效期

本细则自印发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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