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等文件要求,我市作为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重点城市,需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范围及程序等,特制定了此认定办法。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发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住保发〔2022〕42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人行泸州中支等5个部门联合制定,主要内容为:
一是适用范围:全市各种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均适用本办法。
二是项目类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分为既有项目和新增项目,既有项目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在建(建设工程手续已办理完成)的项目,新增项目是指计划建设或正在建设(建设工程手续还未办理完成)尚未运营的项目。
三是认定条件:首先,项目土地和产权要明晰,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如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并提供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意见);其次,明确申请主体,土地(房屋)产权人、房源运营机构均可作为申请人,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申请人,产权人与实际运营机构不一致的,实际运营机构作为申请人时,须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项目应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且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如同一运营主体经营多个租赁住房项目的,可将地理位置相邻或将位于一个行政区内的多个项目,整合为一个项目申请认定。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房屋;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低于8年;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经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是申报资料。既有项目和新增项目需提交资料有所不同,申请表、申请人身份和组织登记注册证明、项目建设运营方案等材料均需提供,既有项目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增项目需提供项目地块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地块建设或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初步意向书面材料。
五是认定流程。申请人向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相关职能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审查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核发项目认定书,并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备案。
六是认定管理。对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后续管理,符合延续标准的,按规定重新核发项目认定书。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房源撤销认定的,按比例退还相应的上级补助资金、享受的各类政策优惠等。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项目认定:1.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房源,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2.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
七是在本办法自印发30后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按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各县可参照办法实施保障性租赁租房认定管理。
八是办法附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样表)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样表),供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可参考制定。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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