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通知》(泸住建发〔2022〕134号)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实施条件、责任划分、资金来源、实施程序、安全要求、长效管理七项内容,既有借鉴先行城市做法的突破条款,也有我市独有的创新条款;既保持了与最新上位文件的一致,又对该项民生工作涉及的难点与痛点进行政策调整和响应。

一、基本原则。明确以“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为实施原则。以尊重业主意愿为前提,加强过程监管,保障使用安全。

二、实施条件。在上位文件的指引下,明确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房屋所需条件和要求,即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有条件增设电梯的单元(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住宅),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消防等相关要求,可进行电梯增设。

三、责任划分。结合我市增设电梯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各单位、部门的相关职责分工。明确区县政府负责落实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主体责任,并将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底数摸排、意见收集、平台搭建、异议调解,鼓励社区居委会吸纳党员、热心群众等成立志愿者服务团体负责有关工作。强调增设电梯涉及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维保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和物业企业的责任。

为实现业主“少跑路”,明确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国有企业、志愿者服务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等作为代理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四、资金来源。为加快推进增设电梯工作,让红利惠及更多老百姓,明确业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帮助居民进一步缓解资金筹集压力。明确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年度下达的标准和条件且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省、市、区政府共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原有电梯井的给予10万元/台的补助)。此外提出“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金融机构、其他合法资金以及具有相应资质和投资盈利能力等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探索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新模式”,进一步拓宽增设电梯资金筹集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增设电梯工作。

五、实施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对泸市府办发[2019]15号的实施流程进行修改完善。对增设电梯动议表决、公示核录及异议调解、规划审查、施工许可、施工、验收与使用等项目实施全过程予以明确和规定。

    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并进行投票,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持以下材料向属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电梯增设核录:

1.电梯增设书面申请;

2.增设电梯协议及公示资料;

3.委托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的委托书或委托协议;

4.拟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的产权证明;

5.电梯建设方案。

属地社区居委会应组织符合增设条件的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将协议和电梯建设方案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不少于)10天。

电梯增设过程中异议协商调解途径“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解决。在考虑到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实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增加惠老惠残条款,相关业主对方案进行充分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经社区、街道调解后仍有异议的,如满足“有一名以上(含一名,下同)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失能的人员;有两名以上年满七十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有一名以上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惠老惠残条款,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对该单元增设电梯项目予以盖章核录确认。

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电梯规划设计方案文件(含电梯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实景合成效果图等)进行规划方案审查。

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工作实际,为提升办事效能,优化审批程序,对于新增建设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实行备案制,即可建设。

    六、安全要求。为确保电梯增设项目安全可靠,明确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提出增设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在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七、长效管理。在电梯使用安全及维护保养外,明确提出“无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运行使用”,并对有关内容进行细化,一是受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二是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的相关工作要求;三是提出在电梯安全管理中将保险作为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鼓励统一采购电梯维保服务,保障电梯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四是指出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与该房屋关联的增设电梯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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