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枣庄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理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关系,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支队依法行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行政执法事项

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市级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职责。

二、委托执法范围

1.负责组织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跨区(市)及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负责查处部、省挂牌督办、交办的案件,负责挂牌督办、公开通报重大典型案件。

2.监督指导区(市)自然资源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3.组织开展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等自然资源领域执法专项行动。

4.负责处理自然资源领域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督查落实重要信访事项处理,受理自然资源领域投诉举报。

5.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委托行政执法权限

负责依法依规行使枣庄市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职责。

四、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委托行政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委托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2.对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委托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受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托单位责任

1.受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委托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2.受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

4.受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承担。

六、委托时间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枣庄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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