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山东省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尹作义
受委托单位:枣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宋敬涛

    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枣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具体事项以权责清单为准)。

二、委托执法范围

枣庄市行政区域。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依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

五、委托执法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省、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受委托单位在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6.受委托单位以自已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六、委托期限

从2022年7月8日至2025年7月7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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