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准发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作用。优化资金使用管理,主要用于服务业企业增产增收、升规纳统、现代物流项目、制造服务
业创新平台建设、“两业”融合发展示范、服务业重大事项谋划等的奖补,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服务业投入。
解读:本条款主要面向烟台范围内注册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按
规定内容执行。
咨询电话:市发展改革委 0535-6668775。
2.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性、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解读:按本条款规定内容执行。
面向群体: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即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政策时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申请流程:①符合《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②符合《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 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咨询电话: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12366。
3.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解读:按本条款规定内容执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面向群体: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
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政策时限: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申请流程: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
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12366。
4.落实有关税费减免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2022 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解读:按本条款规定内容执行。
面向群体:①“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主要面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面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时限:①“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申请流程:无需申请,符合条件自动享受。
咨询电话: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12366。
5.提升信用融资水平。引导金融机构与零售行业、餐饮行业管
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餐饮企业、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探索商标质押、景区门票收入质押、运营收入质押等融资方式。
解读:本条款为便利举措,按照规定内容执行。
咨询电话: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0535-3577735(信用贷款、质
押融资);市发展改革委 0535-6288099(企业债)、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0535-3577737(债务融资工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0535-6789173(公司债)。
6.探索推广普惠型餐饮业综合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餐饮企业风险保障需求的专属保险产品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区市给予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保费补贴。
解读:本条款为便利举措,按照规定内容执行。
咨询电话:烟台银保监分局 0535-8018780。
7.支持服务业企业升规纳统。对 2022 年首次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平台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其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环境治理业的高技术服务企业首次纳入规上统计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7 万元。对 2022 年首次进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库的批零住餐企业,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解读: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政策按本条款规定内容执行。
面向群体:烟台新纳统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政策时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申请流程:无需申请,符合条件自动享受。
咨询电话:市商务局 0535-6716658。
8.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制定“现代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工作方案”,遴选一批行业领先的服务业企业纳入服务业领军企业示范培育工程,对营收规模大、增幅快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资金奖励、信用激励和政策扶持。
解读:按本条款规定内容执行。
咨询电话:市发展改革委0535-6668775;市商务局0535-6716658。
9.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
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 1%,其中单位费率 0.7%、个人费率 0.3%。
解读:按本条款规定内容执行。
面向群体:全体参保单位。
政策时限: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申请流程:无需申请,符合条件自动享受。
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0535-6769027。
10.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解读:按本条款规定内容执行。
面向群体:中小微企业。
政策时限:长期有效。
申请流程:无需申请,符合条件自动享受。
咨询电话:市财政局 0535-6688070。
11.鼓励扩大连锁经营。总部注册地在烟台市纳统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2022 年每新增一家直营连锁门店(纳入企业总部统计),由市、县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企业 2 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金额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
解读:按本条款规定内容执行。
面向群体:总部注册地在烟台市纳统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
政策时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市商务局 0535-6716658。
12.促进汽车家电消费。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 0.5%征收增值税。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和企业开展家电下乡活动,对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适当补贴。
解读 1:“减按 0.5%征收增值税”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公式计算销售额;政策中涉及的二手车,主要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面向群体: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政策时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申请流程:①纳税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 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②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 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 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咨询电话: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12366。
解读 2:“家电下乡”工作为便民举措,由各区市自行组织实施。
咨询电话:市商务局 0535-6651504。
13.强化政府采购对旅游业的支持。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解读:本条款为便利举措,按照规定内容执行。
咨询电话:市文化和旅游局 0535-6261853。
落实上述政策措施的同时,要全面贯彻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形成政策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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