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的通知(政策清单第四批25条)》,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坚决扛起自然资源领域争先进位和服务高质量发展重任,持续做好项目用地要素保障,积极推进有效投资项目落地,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二、政策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
《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120号)
三、主要内容
(一)做好过渡期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继续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同步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每年可按照2019年下达本辖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超出现有规划的建设项目在申报用地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项目用地边界范围等空间矢量数据)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作为规划审查的依据,与用地报批组卷材料一并报批、备案。
(二)规范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用地审批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批准前,建设项目选址涉及现行生态保护红线且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市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论证通过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请市政府出具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建设项目选址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按照规定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出具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不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照规定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三)强化用地计划指标保障
鼓励各县市区充分利用国家对重点保障项目直接配置计划指标的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报纳入国家重大、省重大实施类、省重点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清单,最大限度争取使用国家、省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积极申请由国家统一配置新增用地指标,实行实报实销。未纳入重点保障范围的用地,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使用通过“增存挂钩”核补的指标分级分类保障,保障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当年指标不足的,可结转使用前三年度节余指标。对耕地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报批、存量土地盘活利用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市级按规则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计划指标奖补。鼓励在完成省级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基础上增加盘活利用,省级闲置土地处置、2009-2018年度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产生的新增指标(即处置面积的50%),除省级统筹外,市级一亩不留,全部奖励给县市区自主使用。
对自然资发〔2022〕129号文件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的方式,兑现承诺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争取申请使用省级调剂指标。统筹做好跨县、跨市域易地有偿调剂,有效保障我市重点项目用地报批。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平原地区种植果树、林木等地块逐步恢复为耕地,其中土地“二调”、国土“三调”及项目立项前均不是耕地的,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可以用于占补平衡。对2020年1月1日后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不再将可调整类纳入立项前地类审查的限制性条件。
(四)多渠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自然资发〔2022〕129号文件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的方式,兑现承诺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争取申请使用省级调剂指标。统筹做好跨县、跨市域易地有偿调剂,有效保障我市重点项目用地报批。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平原地区种植果树、林木等地块逐步恢复为耕地,其中土地“二调”、国土“三调”及项目立项前均不是耕地的,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可以用于占补平衡。对2020年1月1日后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不再将可调整类纳入立项前地类审查的限制性条件。
(五)简化用地预审办理流程
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的,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报告及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生态系统影响报告及同意占用意见)。推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用地预审阶段,涉及规划选址论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需省级组织论证的,实行“多评合一”。
(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
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积极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以单独选址报批用地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市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报省政府审批的,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积极争取省级林地定额优先用于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农用地转用涉及办理林地许可事项的,将农用地转用与占用林地许可审查合并办理,农用地转用与林地许可形成一套报批材料,一次申报,同步审核。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林地审批的分批次项目,在省厅赋予林地定额且取得林地批复后,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七)优化土地供应和节约集约利用
强化土地储备登记在土地储备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凡储备入库土地均应办理土地储备登记。加强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应用,做好基本信息填报、历史数据核实和应报未报数据补录工作,确保监测监管系统全面、高效、安全、规范运行。按照“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新增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出让,积极探索向工业领域以外的其他产业用地延伸。无标准、确需超标准项目用地,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比选确定最优节地方案。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应取得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安排存量建设用地供应,建立批而未供土地“一张图”,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存量土地资源。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通知》(济政字〔2022〕33号),坚持“以用为先”,一地一策加快处置,对典型做法定期全市总结推广。细化完善城镇低效用地调查认定,结合城市更新、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产业园用地整治提升等分类界定低效产业用地,可对年度实施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有效盘活存量。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再开发,或以入股、联营等方式合作开发。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供地方案与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同步批准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供地方案未与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同步批准的,按照提高效能原则,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后,同步开展供地方案编报等供地前期工作,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供地方案即可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直接同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八)明确自然保护地占用审批政策
建设用地报批阶段,按照“多评合一”原则,对项目占用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应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按权限及相应程序对《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出具同意意见,作为办理用地手续的依据。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但不符合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的建设项目,经论证确需建设的,应组织修编总体规划或编制区域详细规划后,再按上述程序报批。
(九)优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办理手续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向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等情况。经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后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查询结果可直接作为用地申报依据;查询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评估报告,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批复后,批复文件作为用地申报依据。
【政策】(济自资规发〔2022〕36号)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的通知(政策清单第四批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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