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目的
为推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加快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的步伐,促进开发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适用对象
1. 在开发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2. 企业的主营业务突出,具有高成长性,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及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政策适用明细
1.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模以上企业: | ||||
股份公司改制 | 补助企业20万元 | |||
有限公司规范化 | 补助企业10万元 | |||
2. IPO首发上市企业: | ||||
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 | 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 | |||
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首发成功上市的 | 一次性奖励企业500万元 | |||
3. 迁入开发区的区外企业上市挂牌: | ||||
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迁入我区 | 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 | |||
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迁入我区 | 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迁入我区 | 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 |||
(以上三项奖励内容与开发区“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一致,不重复兑现) | ||||
区内企业通过“买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上市,迁入我区 | 一次性奖励企业200万元 | |||
4.挂牌及转板企业: | ||||
新三板挂牌 | 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 |||
四板挂牌的股份制企业 | 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 |||
注: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成功转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扣除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奖励2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 | ||||
5.上市挂牌企业融资、再融资: | ||||
境内外上市公司融资、再融资 | 按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金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 |||
新三板挂牌公司上市融资、再融资 | 按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金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 |||
四板挂牌首次融资且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股份制企业 | 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 |||
企业发行各类债券 | 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 |||
四、政策兑现时间及方式
本政策根据企业数量,奖励资金每年集中组织兑现一次。申请企业向财政金融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金融部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财政金融部对审计报告无意见后,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由财政金融部向企业核拨扶持资金。
本政策自2020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东开管发〔2017〕6号)到期之日至本政策正式执行期间上市、挂牌、融资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及2020年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模以上企业按本政策执行。
政策文件: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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