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和认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现将《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和认可管理办法》(淄建发〔2019〕102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要求,我市自2002年起陆续开展了新型墙材使用查验、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节能施工专项检查和建筑节能监测与认定工作。2006年我市将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2008年推行住建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我市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出台了《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认可管理办法》和《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办法》,两个办法的实施,有效的提高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节能的意识和自觉性,保障了工程质量。但也存在问题:一是两《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工作程序、竣工验收资料等方面过于繁琐,给建设单位带来了不便。二是建设单位对建筑节能仍不够重视,节能设计变更随意性较大。三是由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节能建筑施工过程落实节能措施不到位,导致形成节能建筑竣工后,对发现的未按图纸施工、节能措施不到位等较大问题整改难度大,甚至无法整改的不利局面。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和认可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及节能效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的实施,实现了节能工程管理由被动告知向主动服务的转变,最大限度的减少了节能核实资料项目和数量,优化了营商环境,保障了工程质量。

二、起草依据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等。

三、起草过程

为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管理,保证新建建筑节能效果,在2006年我市将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2012年市住建局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意见》要求,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从设计审查、现场检查、材料控制、竣工验收、房屋销售许可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强化,实现了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部门的闭合管理,形成有效、统一、协调的联动机制,有力的保障了全市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的健康有序的快速发展。按照新建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要求,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一律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更不准投入使用,确保建筑节能新标准贯彻落实。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例分别达到了100%,建筑节能认可合格率达100%。 

起草过程中,我们对原两个文件进行了充分评估,同时征求了区县住建局、市质安站、设计院、部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对《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大家认为:制定该办法十分必要和及时,有利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有效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稳步持续发展。

四、主要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节能工程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和销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节能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中予以更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立的工程项目台账,对工程项目进行巡查,对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墙体材料使用、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等进行查验。

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巡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可进行现场抽检。对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

6、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经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9年9月1日,施行日期是2019年10月1日。


点击进入文件原文: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和认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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