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部门领导解读】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曹文瓒解读《德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一、政策背景

2007年4月23日,市政府印发《德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德政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细则》),在有效调节粮食市场、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完善粮食储备体系、推进依法治粮、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省粮食政策调整力度较大,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修正《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为保障法治统一,确保国家、省粮食法规制度落实到位,市发展改革委主动适应粮食流通工作新情况、新变化,坚持问题导向,对《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

二、决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政府修正《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方面相关文件,结合德州市实际,制定《细则》。

三、出台目的

为加强全市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本市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细则》。

四、重要举措

《细则》分七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等。加强全市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二)职责分工。明确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承储企业具备条件及主要职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本级储备粮购销计划,并监督执行;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规定了承储企业的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仓储设备、检测仪器和场所以及管理技术人员。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实施科学保粮,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履行报送有关报表、接受监管、确保储备粮贷款安全等义务。

(三)出入库。规范地方储备粮出入库管理,明确了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条件与原则。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明显供不应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或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时,才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四)轮换。明确地方储备粮轮换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以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和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

(五)监督管理。明确检查制度和监督主体职责范围。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储粮仓房和储油罐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承储企业应当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新技术、新装备,提升节粮减损能力;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信息化建设,按规定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六)法律责任。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的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中,不得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不得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不得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不得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承储企业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七)附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其他

(一)需承储企业知悉事项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各承储企业要预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

(二)关键词解释

《细则》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六、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监督检查科 联系人:王秀敏 

联系电话:26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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