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问答】德州市发展改革委科长王秀敏就《德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解答

 

 

一、《德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对地方储备粮品种规模布局是如何规定的?

德州市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成品粮油储备,原则上德州市主城区以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不得低于15天的市场供应量。

二、德州市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归属情况?

德州市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归属德州市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三、什么情形下,可以动用德州市地方储备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德州市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四、如何动用德州市地方储备粮?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五、动用地方储备粮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一)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六、德州市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七、德州市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可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德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

八、德州市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后果是什么?

承储企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九、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监督检查科  联系人:王秀敏

联系电话:26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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