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目的和依据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重大疾病和传染病及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前沿阵地,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6月,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促进医防融合,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根据省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起草印发了《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重要举措

《通知》共提出5条举措: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担任组长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将公共卫生工作列入医疗机构重要业务工作,协调机构各相关科室落实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将公共卫生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责任科室,配强工作力量。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明确负责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室,其中提供住院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100张以下实际使用病床的应配备1-2名专兼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100-500张的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500-1000张的应配备不少于5名,1000张以上每增加500张床位至少增加2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不提供住院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开放床位数超过100张及以上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少于100张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公共卫生人员,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兼职公共卫生人员。

(三)建立工作机制,推进人员交流。一是推动疾控中心向公立医疗机构派驻专业技术人员。疾控中心派驻人员参与医疗机构疾病监测、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助医疗机构每年开展临床医护人员流行病学、传染病学等公共卫生知识技能的全员培训。二是完善疾控中心与医疗机构合作机制。允许疾控中心在医疗机构获取一定的技术服务经费,作为疾控中心绩效工资资金来源。疾控中心可在内部分配时向派驻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适当倾斜。三是加强医防融合人才培养。二、三级医疗机构拟晋升副高职称的内科类医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拟晋升副高职称的公共卫生医师,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医防融合培训的,同等条件下单位优先推荐。

(四)推进医防融合,实现优势互补。2022年年底前,各级疾控中心在对疾控中心和不同医疗机构的优势进行研究分析基础上,与至少2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探索在疾病监测报告、重点疾病筛查、多病同防、疾病诊疗效果评估、院感防控、患者及家属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服务流程优化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交流培训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医防融合工作。

(五)定期开展评价,保障工作落实。一是定期组织开展工作评价。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医疗机构,同时将评价结果与医院评审评价、评先树优等工作紧密结合。二是设立工作监督员。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明确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监督员,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监督结果与绩效挂钩,督促落实疾病监测报告等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责。三是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积极总结医疗机构在加强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广泛进行宣传推广,推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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