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精神,规范促进我市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推进烟台市托育机构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知》着力对参评条件、评定程序、奖补标准、资金来源及拨付等方面进行明确。
参评条件:在烟台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登记,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规模(托位数30及以上),收托率不低于50%(疫情期间标准可适当降低),未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且近3年内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出现其它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评定程序:达到参评条件的机构,可向区市卫生健康局提交申报材料。区市卫生健康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好中选优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辖区备案机构数量的30%),并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对推荐机构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家长满意度测评等环节,确定本年度示范机构候选名单。在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本年度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
奖补标准:对获评烟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5万元/个。
资金来源及拨付:当年评选的奖补资金,列入市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区市。获评托育机构,向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烟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烟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5),区市审核后拨付。
三、工作目标
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对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持续增强,更多更好地惠及婴幼儿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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